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請人即債 陳榮生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王志雄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欣諭
相對人即債 林杏鎂
權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台灣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
(下同)396,728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
信)股票11,228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國信託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下稱受託信託專戶)信
託受益權餘額26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企銀)存款56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上開公司之書函、台灣人壽函文、中華電信
函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集保公
司)函文暨所檢附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
稽。其中臺企銀存款56元,金額太低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
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39
6,728元,中華電信股票11,228股,經囑託變賣股票得款1,3
17,956元,中國信託銀行受託信託專戶信託受益權餘額26元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
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
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
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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