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33號
KSDV,111,訴,333,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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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邱煌碧
訴訟代理人 林迪重
李明通
德泉
被 告 蘇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1589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經查,上開案件已於113年3月26日判決確定,有該判 決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 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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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