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99號
KSDV,111,司執消債清,99,2024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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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邵湘淇(原名:邵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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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劉玟欣律師
聲 請 人之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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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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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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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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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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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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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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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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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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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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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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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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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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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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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萬5,000元。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在本國之 消費金融業務,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分 割程序讓與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星展銀行),故本件清算程序由星展銀行承受並續行,合 先敘明。
二、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邵湘淇(原名:邵惠萍)聲請清算事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 人,爰審酌本件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之變價,再參以本件程 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 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五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 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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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