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健福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楊培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9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健福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 民國113年4月29日14時30分宣判。然因被告坦承犯行,並表 明願意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乙節;惟被告需於最後事實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始有銀行法第125條 之4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 4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此乃對 被告利益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