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1號
KSDM,113,訴,21,202404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NARTI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SUNARTI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SUNARTI(中文名:娜蒂)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 分有被告與購毒者之對話截圖、扣案第二級毒品14包、被告 使用之手機、分裝袋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罪,基於人性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情,若法院審理結果非 如其預期,難期待被告服膺判決結果,逃亡之誘因將隨之增 加,且被告為印尼籍之外籍人士,原本居住在公司提供之宿 舍,一旦與原雇主結束僱傭關係,被告將無穩定之住居所, 且被告自陳在臺灣沒有親人,依一般常情通念,有相當理由 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確 保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1月10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而本案已經本院於同年3月21日調查完 畢,辯論終結,定於同年4月11日宣判。因被告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審酌認為,依卷內證據所示,足認 被告所涉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 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 判斷,可認為被告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且被告在臺 灣無親友或固定住居所,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 侵害較小之手段,而確保將來如上訴之審判程序或有罪判決 確定後到案執行之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 。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13年4月10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