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庭華
上列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庭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庭華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查被告因詐欺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1年6月、6月確定,嗣於113年 2月27日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於113年3月28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於民國112年1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已於113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0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