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清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清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所處之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清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 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 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 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 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 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 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 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有期徒刑之最長期 以上、罰金之最多額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 期以上、罰金最多額以上,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7款 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罰 金則不得重於附表編號㈣㈤㈥㈧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如附表所示 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㈣至㈥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如附表所示
之罰金,分別加計附表編號㈧之罪宣告刑之總和。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之前(各 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 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另本件係檢察 官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前曾於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27號定 刑案件中聲明同意就附表編號㈡㈢㈦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除 附表編號㈧以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故 本件毋庸再由受刑人重行表示放棄前述易科罰金之利益或另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74號 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限制,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 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復衡附表所示 各罪受刑人於犯後全部承認,以及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等情 ,兼衡受刑人犯本件各罪時之動機、犯罪手法及犯罪所生危 害及對本件定刑意見為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就附 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併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
編 號 ㈠ ㈡ ㈢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某日至 111年05月18日 112年04月24日 112年0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1661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 第167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 第16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7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11日 112年10月06日 112年10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7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09月22日 112年11月08日 112年11月08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768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9051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9051號 編號㈠至㈦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㈡至㈢曾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㈣ ㈤ ㈥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底某日至 111年04月29日 111年04月29日至 111年05月18日 110年底前至 111年0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5452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5452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545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01日 112年12月01日 112年12月01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928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928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9283號 編號㈠至㈦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㈣至㈥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1萬元
編 號 ㈦ ㈧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前某時至 111年05月18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至 112年0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5452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4039號、第216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度訴字第5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3年0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度訴字第5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01日 113年03月12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9415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2547號 編號㈠至㈦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