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330號
KSDM,113,簡,330,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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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朱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3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稱家庭暴力罪者 ,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 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查告訴人甲○○與被告丙○○為舅甥關係,業據渠等供承在 卷,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是被告妨害 告訴人名譽之舉,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 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妨害名譽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應依 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卻因告訴人翻修工程產生噪音、沙塵所衍生糾紛,而以附件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言詞辱罵告訴人,貶損對方於社會上之人 格評價,所為實不足取;又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以及被告之犯罪動機、本案侮辱性言詞對人格法益侵害程度 、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從 無前科而素行尚屬良好(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於警詢中自述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3477號
  被   告 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為甲○○、許嘉財之舅舅,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丙○○因不滿許嘉財所有位於 高雄市○○區○○街00號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進行翻修工 程時產生噪音,並擔心自己所比鄰、連棟之住宅受到結構性 之破壞,於民國112年3月11日17時許,擅自進入系爭建築物 (涉嫌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欲察看翻修狀況, 遭甲○○要求離去,丙○○離去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掀 開施工簾幕,在系爭建築物外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均得共見共 聞之馬路邊,對甲○○辱罵:「幹你娘、哭爸哭母、幹你娘卡 好、賽你娘卡好、垃圾阿妳、神經病阿妳」等語,足以貶損 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 ○○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光碟、譯 文、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 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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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