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75號
KSDM,112,訴,375,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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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安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孫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4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柏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之㈠至㈤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事 實
一、林柏安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 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詎林柏安約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 持有總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之愷他命2包(附表二之㈠),及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MINI熊咖啡包40包、蘋果咖啡包4包  、SWAG咖啡包6包、魷魚遊戲咖啡包12包、PARIS咖啡包32包 (共94包,附表二之㈢至㈦)。嗣於111年8月21日7時44分許 ,因林柏安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違規停車  ,為警攔查時,經警目視車內有毒咖啡包及K盤,而經林柏 安同意後搜索,扣得上開2包愷他命及94包咖啡包。二、林柏安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及 販賣。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故意,持蘋果 牌手機(附表三之,簡稱:A手機)及用「aa彩獨角企鵝  」微信帳號,為下列犯行:
㈠、林柏安從111年8月24日2時59分起,以A手機與持用微信帳號 「大陸仔」之溫翔竣聯繫,約定毒品交易種類、數量及地點 等細節(詳附表四之㈠對話紀錄)。林柏安旋於同日3時34分 許,至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與忠孝一路路口,販賣5包內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給溫翔竣,並收取對價新 臺幣(下同)1700元。
㈡、林柏安從111年8月26日10時36分起,以A手機與持用微信帳號 「琄ㄦ」之王微琄聯繫,約定毒品交易種類、數量及地點等 細節(詳附表四之㈡對話紀錄)。林柏安旋於同日10時51分



許,至王微琄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住處前,販賣5 包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給王微琄,並收取對 價2000元。
㈢、林柏安從111年8月28日20時40分起,以A手機與持用微信帳號 「關小迪」之郭莠稘聯繫,約定毒品交易種類、數量及地點 等細節(詳附表四之㈢對話紀錄)。林柏安旋於同日21時17 分許,至高雄市前鎮區梧州街上某公園,販賣10包內含4-甲 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給郭莠稘並收取對價3000元。㈣、林柏安從111年8月29日21時29分起,以A手機與持用微信帳號 「漂向北方」之陳建鈞聯繫,約定毒品交易種類、數量及地 點等細節(詳附表四之㈣對話紀錄)。林柏安旋於同日22時3 3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仁武烤鴨店附近,販賣4 包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及1公克之愷他命給 陳建鈞,並收取對價3000元。嗣於同年月30日5時10分許, 林柏安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前逆向違規停車,為警 攔查時,經警目視車內有K盤,而經林柏安同意後,搜索扣 得附表三之㈠至㈢所示剩餘之3包愷他命與93包毒咖啡包、附 表三之㈨所示現金(內含販賣毒品所得價金)、附表三之所 示A手機。暨再經林柏安同意後檢視A手機,而查悉前揭各次 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
三、林柏安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 1年8月2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金巴黎舞廳內 ,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典哥之人,取得大麻香菸1支(附表 三之㈣)而持有之。嗣於前揭二之㈣所示為警攔查之時地,扣 得附表三之㈣所示大麻香菸。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起訴書雖未記載被告林柏安(簡稱:被告)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罪,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之二」已載明「扣得94包毒品 咖啡包、愷他命2包」及「扣得93包毒品咖啡包、愷他命3包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二」亦載明「扣案違禁物毒品咖 啡包,請依法宣告沒收」,應認就被告持有上開毒品咖啡包 及愷他命之事實,業經檢察官起訴。況且,本院審理時已諭 知前揭罪名及事實欄一所示111年8月21日前持有純質淨重五 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罪事實,被告亦略稱:我承認單獨 持有等語(詳訴字卷203頁)。為此本院得就被告持有上開



愷他命及毒咖啡包之事實,審理及論罪科刑,核先敘明。二、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就證人溫翔竣王微琄、郭莠稘、陳建鈞於警訊時未具結 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復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 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 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 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查證人溫翔竣王微琄、郭莠稘、陳建鈞於檢察官偵查 時具結後之陳述,均於供前具結,有證人結文附卷可稽,又 無不可信之情形。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並稱同意有證據能 力,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自承,及經證人溫翔竣王微琄、郭莠 稘、陳建鈞證述在卷,並有附表四所示對話紀錄及翻拍畫面  ,如附表二之㈠、㈢至㈦所示扣押物,如附表三之㈠至㈣、㈨、 所示扣押物,及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3  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簡稱:凱旋醫院75033號鑑定 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1  54號鑑定書(簡稱:凱旋醫院76154號鑑定書)、刑事警察 局111年9月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簡稱:刑事 警察局0000000000號鑑定書)、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14日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簡稱:刑事警察局00000000  00號鑑定書)可佐,被告自白應堪採信。二、又:
㈠、被告略稱:本案4次販毒行為有賺一點點,每次賺50元、100 元等語(訴卷203頁),酌以被告與本案4位購毒者並無特殊 情誼,若無利可圖,應無冒重刑之危險提供毒品予他人之必 要,為此販入毒品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被告出售上 開各次毒品應具營利意圖。
㈡、被告於111年8月21日為警查獲之前,尚無本案之4次販毒行為 。又無「附表二之㈠所示2包愷他命、附表二之㈢至㈦所示94包 毒咖啡包係供販賣所用」之事證,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 告係於查獲前不久即000年0月間某日起,甫持有上開愷他命



及毒品咖啡包,且僅具單純持有總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第 三級毒品之故意。
㈢、被告於111年8月30日為警查扣如附表三之㈠至㈢所示之3包愷他 命與93包毒咖啡包,並無確切證據足認係與同年月21日查扣 之愷他命及毒咖啡包一併購入。現有事證,依罪疑唯輕原則 ,應認係前次為警查獲後甫購入。然因上開3包愷他命及93 包毒品咖啡包,於111年8月30日為警查扣前,被告已有事實 欄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為此應認上開3包愷他命 、93包毒品咖啡包係本案販毒犯行所剩餘之第三級毒品  。
㈣、至於扣案如附表二之㈧所示藥丸,及如附表三之㈤㈥所示毒品, 重量微少,且與本案4次販毒之第三級毒品種類不同,本案 起訴書亦未聲請沒收上開毒品,難遽認與本案事實欄一至三 所示犯行有關。   
三、稽諸前揭說明,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及如事實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 行,暨事實欄三所示持有大麻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3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如事實欄二 之㈠、㈡、㈢、㈣所示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如事實三所示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事實欄二所示販 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 犯上開6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㈡、偵審自白: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2、被告於警訊及112年3月25日偵訊時,雖均否認於事實欄二之㈠ 至㈣所示時地販賣毒品予溫翔竣王微琄、郭莠稘、陳建鈞 。然嗣於112年4月11日,偵查時之辯護人孫安妮律師已具狀 ,向檢察官陳明略以:本件經辯護人律見被告林柏安,經林 柏安表示,願意承認本件販毒之全部犯行,足徵被告林柏安 已深有悔悟,坦承犯行等情,有刑事答辯狀可佐(詳偵卷62 7頁)。
3、酌以檢察官於112年3月25日以後,雖未再次詢問被告,但仍 於同年4月18日及同年5月4日詢問證人郭莠稘、溫翔竣(偵 卷655、673頁),暨直到112年5月4日本案才經檢官起訴等



情,應認本案4次販毒犯行,業經被告於偵訊時自白犯罪。 兼衡被告於本案審理時,仍自白販賣毒品予溫翔竣王微琄  、郭莠稘、陳建鈞(如前述)。足見事實欄二所示4次販賣 第三級毒品,業經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自承,均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辯護人雖請求就被告之4次販毒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 刑(訴卷91頁)。然本案被告之販毒對象、次數均非單一  ,毒品數量及金額亦非極微小,危害社會程度明顯高於一般 熟人間零星交易毒品之情形,難認依偵審自白減輕後仍有情 輕法重情形,為此不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併此敘明。五、審酌被告之各次販毒行為雖有購毒者指證及手機對話截圖可 佐,而且被告於警偵訊之初均否認販賣毒品。然各次販毒犯 行均非交易時當場為警查獲,本案又係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經 被告同意搜索及檢視手機而查獲(如前述),仍已相當程度 節省部分之檢警司法資源,嗣於偵查過程及本院審理時被告 又均已坦承犯行,並非全無悔意,量刑及定執行時仍應輕於 有明顯事證卻始終飾詞否認犯罪之情形。兼衡事實一至三所 示各次犯行之毒品數量、各次販毒之毒品種類與價格,及被 告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健康(涉及個人隱私,詳 本院審理筆錄)、素行(詳前案紀錄表),暨被告目前另案 在監執行(原定刑期至116年5月21日)加計本案刑度已有相 當時間在監反省及教化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所示之刑,暨就所處附表一之㈠至㈤所示不得易科罰金 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 刑。
六、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三之所示A手機(含sim卡),為被告所有供本案 4次販毒犯行所用(訴卷202頁被告筆錄),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項,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㈡、扣案之現金72500元(附表三之㈨):1、事實欄二所示4次販毒犯行,被告所收取之價金,為各次犯行 之犯罪所得。又扣案如附表三之㈨所示現金,內含本案4次販 毒所得之價金1700元、2千元、3千元、3千元,業經被告自 承(訴卷202頁)。上開扣案之價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2、其餘款項6萬2千8百元(00000-0000-0000-0000-0000=62800 ),與本案無關,本判決不宣告沒收。
㈢、扣案毒品部分:
1、扣案如附表二之㈠、㈢至㈦所示之物,為事實欄一犯行所持有之 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送 驗耗損部分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三之㈠至㈢所示之物,為事實欄二販毒所剩餘之第 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犯行(事實欄二 之㈣)項下宣告沒收。送驗耗損部分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 。
3、扣案如附表三之㈣所示大麻香菸1支,為事實欄三犯行所持有 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於該次犯行項下沒收銷燬。
4、扣案如附表二之㈧所示藥丸,及如附表三之㈤、㈥所示毒品  ,與本案各次犯行無涉(如前述),本判決不宣告收收。㈣、其餘扣案物品:
1、扣案之電子秤(附表三之㈧),被告雖略稱:曾用扣案之電子 秤將毒品秤重及分裝等語(訴字卷202頁)。然被告前揭陳 述並未陳明所秤之毒品種類,及秤重之緣由與時間,亦即未 具體陳明係供本案各次犯行所用。又衡情扣案之毒咖啡包並 非被告自行分裝,購入及出售時毒品咖啡包時又無須逐包秤 重,而且起訴書亦未聲請沒收電子秤。為此,現有事證尚難 遽認扣案之電子秤係供本案各次犯行所用之物,本判決不予 宣告沒收。
2、其餘扣案物品,既非違禁物,現有事證亦難遽認係供本案各 次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起訴書亦未聲請沒收,為此本判決 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起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主   文 備  註 ㈠ 林柏安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之㈠、㈢至㈦所示之物均沒收。 ⒈事實欄一:持有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愷他命及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 ⒉證據:附表二之㈠、㈢至㈦所示毒品及備註欄所載之鑑定書。 ㈡ 林柏安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百元,及扣案如附表三之所示之物,均沒收。 ⒈事實欄二㈠:1700元,販賣5包含4-甲基  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予溫翔竣。 ⒉證據: ❶溫翔竣證述(偵卷669至671頁)。 ❷對話紀錄:附表四之㈠。 ⒊減刑事由:偵審自白。 ㈢ 林柏安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扣案如附表三之所示之物,均沒收。 ⒈事實欄二㈡:2千元,販賣5包含4-甲基  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予王微琄。 ⒉證據: ❶王微琄證述(偵卷265至281、325至327  頁)。 ❷對話紀錄:附表四之㈡。 ⒊減刑事由:偵審自白。 ㈣ 林柏安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扣案如附表三之所示之物,均沒收。 ⒈事實欄二㈢:3千元,販賣10包含4-甲  基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予郭莠稘。 ⒉證據: ❶郭莠稘證述(偵卷633至638、655至65  7頁)。 ❷對話紀錄:附表四之㈢。 ⒊減刑事由:偵審自白。 ㈤ 林柏安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扣案如附表三之㈠至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⒈事實欄二㈣:3千元,販賣4包含4-甲基  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1公克愷他命予  陳建鈞。 ⒉證據: ❶陳建鈞證述(偵卷351至357、655至657  頁)。 ❷對話紀錄:附表四之㈣。 ⒊減刑事由:偵審自白。 ㈥ 林柏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之㈣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⒈事實欄三:持有大麻菸。 ⒉證據: ❶凱旋醫院76154號鑑定書(偵卷477至479  頁)。
附表二:111年8月21日,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查扣之物 扣案物 說                   明       ㈠ 愷他命 2包 ⒈凱旋醫院75033號鑑定書(偵卷215頁),隨機抽樣1包鑑定  (編號2)結果: ❶驗前毛重11.125公克、驗前淨重10.000公克、驗後淨重9.9  80公克。 ❷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51.9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192公克。 ⒉本院認定:事實欄一持有三級毒品,於該次犯行沒收。 ㈡ K盤 2個 ⒈凱旋醫院75033號鑑定書(偵卷215頁),隨機抽樣1個檢驗(編號4)結果:檢出愷他命成分。 ⒉本院認定:與本案各次犯行無關,本判決無庸宣告沒收。  ㈢ MINI熊 咖啡包 40包 ⒈刑事警察局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211至213頁),鑑定結果: ❶MINI熊咖啡包40包,分別編號A1至A40,驗前總毛重117.03  公克(包裝總重約30.8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6.23公克。 ❷隨機抽取編號A8鑑定:  ①淨重2.06公克,取0.63公克鑑定用罄,餘1.43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   ne、Mephedrone、4-MMC)成分。  ③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④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 ❸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4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  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44公克。 ⒉本院認定:事實欄一持有之三級毒品,於該次犯行沒收。 ㈣ 蘋果咖啡包4包   ⒈刑事警察局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❶蘋果咖啡包4包,分別編號B1至B4,驗前總毛重12.17公克(  包裝總重約4.4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77公克。 ❷隨機抽取編號B1鑑定:  ①淨重1.73公克,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1.11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另檢出非毒品成分:4-Methylpropiophenone。  ④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 %。 ❸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4,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3公克。 ⒉本院認定:事實欄一持有之三級毒品,於該次犯行沒收。 ㈤ SWAG咖啡包 6包 ⒈刑事警察局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❶SWAG咖啡包6包,分別編號C1至C6,驗前總毛重24.88公克(  包裝總重約6.9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98公克。 ❷隨機抽取編號C1鑑定:  ①淨重2.45公克,取0.76公克鑑定用罄,餘1.69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另檢出非毒品成分:4-Methylpropiophenone。  ④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 %。 ❸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6,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3公克。 ⒊本院認定:事實欄一持有之三級毒品,於該次犯行沒收。 ㈥ 魷魚遊戲咖啡包12包 ⒈刑事警察局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❶魷魚遊戲咖啡包12包,分別編號D1至D12,驗前總毛重48.59  公克(包裝總重約11.2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7.31公克。 ❷隨機抽取編號D8鑑定:  ①淨重3.26公克,取0.60公 克鑑定用罄,餘2.66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另檢出非毒品成分:4-Methylpropiophenone。  ④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 ❸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D1至D1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  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7公克。 ⒉本院認定:事實欄一持有之三級毒品,於該次犯行沒收。 ㈦ PARIS咖啡包 32包 ⒈刑事警察局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❶PARIS咖啡包32包,分別編號E1至E32,驗前總毛重110.98公  克(包裝總重約28.8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2.18公克。 ❷隨機抽取編號E13鑑定:  ①淨重2.25公克,取0.69公克鑑定用罄,餘1.56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另檢出非毒品成分:4-Methylpropiophenone。  ④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 ❸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E1至E3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  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46公克。 ⒉本院認定:事實欄一持有之三級毒品,於該次犯行沒收。  ㈧ 綠色藥丸1包 ⒈刑事警察局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❶編號F,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 ❷總淨重117.32公克,取0.99公克鑑定用罄,餘116.33公克。 ❸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泮(硝甲氮平)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 ❹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Isopropylbenzylamine。 ⒉本院認定:與本案各次犯行無關,本判決無庸宣告沒收。
附表三:111年8月30日,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前查扣之物 扣案物 說     明 ㈠ 黑熊毒品咖啡包43包 ⒈刑事警察局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243至244頁),鑑定結果略為: ❶黑熊毒品咖啡包43包,分別編號1至43,驗前總毛重178.14公克(包裝總重約80.4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7.66公克。 ❷隨機抽取編號41鑑定:  ①淨重2.37公克,取0.92公克鑑定用罄,餘1.45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純度約4%。 ❸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43,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90公克。 ⒉本院認定:販賣剩餘毒品,於最後一次犯行項下沒收。 ㈡ 紅色老鷹毒品咖啡包50包 ⒈刑事警察局000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❶紅色老鷹毒品咖啡包50包,分別編號2-1至2-50,驗前總毛重196.15公克(包裝總重約51.7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  4.45公克。 ❷隨機抽取編號2-7鑑定:  ①淨重3.50公克,取1.03公克鑑定用罄,餘2.47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純度約4%。 ❸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2-50,均含4-甲基甲基卡  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77公克。 ⒉本院認定:販賣剩餘毒品,於最後一次犯行項下沒收。   ㈢ 毒品愷他命3包 ⒈凱旋醫院76154號鑑定書(偵卷477至479頁),隨機抽樣1包鑑定(編號1),結果略為: ❶驗前毛重5.390公克、驗前淨重4.396公克、驗後淨重4.376  公克。 ❷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1.81%,檢驗前總純質  淨重約3.157公克。 ⒉本院認定:販賣剩餘毒品,於最後一次犯行項下沒收。   ㈣ 大麻香菸1支 ⒈凱旋醫院76154號鑑定書(偵卷477頁),鑑定結果: ❶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第五級毒品大麻酚(Cannabinol) 成分,外觀尚未吸食。 ❷驗前毛重0.381公克、檢驗後毛重0.278公克。  ⒉本院認定:事實欄三持有之毒品,於該次犯行沒收。 ㈤ 橙色毒品一粒眠1包 ⒈凱旋醫院76154號鑑定書(偵卷477頁),鑑定結果略為: ❶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第三級毒品  25B-NBOMe成分。 ❷Nimetazepam部分,單包純度約0.88%,驗前純質淨重約  0.002公克 ❸25B-NBOMe部分,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  淨重。 ❹檢驗前毛重0.430公克、檢驗前淨重0.200公克、檢驗後淨  重0.033公克 ⒉本院認定:與本案各次犯行無關,本判決不宣告沒收。 ㈥ 黑色毒品一粒眠1包 ⒈凱旋醫院76154號鑑定書(偵卷479頁),鑑定結果略為: ❶檢出第五級毒品威而剛(Sildeiiafil)成分。 ❷驗前毛重0.580公克、驗前淨重0.355公克、驗後淨重0.094 公克。 ⒉本院認定:與本案各次犯行無關,本判決無庸宣告沒收。 ㈦ K盤1個 ⒈凱旋醫院76154號鑑定書:檢出愷他命成分, ⒉本院認定:與本案各次犯行無關,本判決無庸宣告沒收。  ㈧ 電子磅秤1個 ⒈本院認定:與本案各次犯行無涉,不予宣告沒收。    ㈨ 新臺幣72500元 ⒈被告略稱:含本案犯罪所得(訴卷202頁)。 ⒉本院認定:4次販毒價金於各次犯行項下沒收,餘款不沒收 ㈩ 自用小客車,BGW2799號1部 ⒈被告稱:郭璧如所有(偵卷24頁)。 ⒉已發還郭璧如(偵卷249至255頁)。 ⒊本院認定:與本案犯行無關,不沒收。     自用小客車,BGW2799號鑰匙1副 ⒈被告稱:郭璧如所有(偵卷24頁)。 ⒉已發還郭璧如(偵卷249至255頁)。 ⒊本院認定:與本案犯行無關,不沒收。    行動電話1支, Iphone8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 ⒈被告稱:用此電話與本案購毒者聯絡(訴卷202頁)。 ⒉本院認定:事實欄二所示4次販毒所用工具,於各該犯行項下沒收。
附表四: 時間 對     話     內    容 備註 ㈠ 111年8月24日02時59分至對話 【微信暱稱】 被告林柏安:aa彩獨角企鵝 藥腳溫翔竣:大陸仔 ❶事實欄二之㈠,販賣第三級毒品予溫翔竣之對話。 ❷微信對話紀錄,偵卷143至146頁 ①通聯時間:24日2時59分 溫翔竣:5個 1500 送嗎 被 告:17 被 告:哪裡 溫翔竣:16啦 被 告:兄弟 溫翔竣:都叫那嗎多次了 被 告:我要執行了 溫翔竣:10個3000 溫翔竣:要嗎要嗎 溫翔竣:5 17送吧 溫翔竣:忠孝 溫翔竣:馬上到嗎 ②通聯時間:24日3時4分 溫翔竣:幫我買一瓶茶裡王 被 告:10 30? 溫翔竣:5 17 被 告:靠背啊   ③通聯時間:24日3時5分 被 告:10啦 我 被 告:9/1不在了 被 告:一句話 溫翔竣:你不是說5 16 溫翔竣:5 7 被 告:10啦 被 告:3000 被 告:好的 被 告:拍胸口 溫翔竣:好啦 被 告:10分 溫翔竣:幫我買一瓶飲料 被 告:茶裏王什麼 溫翔竣:算你的 被 告:嗯嗯 溫翔竣:快喔 溫翔竣:很晚了我老婆會罵 被 告:他不是也要喝 ④、通聯時間:24日3時7分 溫翔竣:她在罵了 溫翔竣:你快 哈 被 告:要不要糖 被 告:超疲勞 被 告:飲料 溫翔竣:隨便買 溫翔竣:要到了嗎 ⑤、(通聯時間:24日3時15分) 溫翔竣:人勒 溫翔竣:...又不見了 ⑥、(通聯時間:24日3時21分) 溫翔竣:〔被告取消通話〕  被 告:路上 被 告:兄弟 被 告:不要一直催 被 告:最近很辣 溫翔竣:災吼 被 告:〔傳送一張圖片〕 被 告:不再催路上了 ⑦、(通聯時間:24日3時28分)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6秒]  溫翔竣:怎了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5秒]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5秒] 溫翔竣:[傳送語音訊息1秒]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7秒] 溫翔竣:... 溫翔竣:[傳送語音訊息3秒]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3秒] ⑧、通聯時間:24日3時34分 溫翔竣:[傳送語音訊息2秒] 溫翔竣:[傳送語音訊息3秒]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4秒] ㈡ 111年8月26日對話 【微信暱稱】 被告林柏安:aa彩獨角企鵝 藥腳王微琄:琄ㄦ ❶事實欄二之㈡,販賣第三級毒品予王微琄之對話。 ❷微信對話紀錄,偵  卷147至149頁。 ①通聯時間:10時36分 王微琄:〔傳送一張圖片顯示輕觸重試〕 王微琄:〔傳送一張圖片顯示輕觸重試〕 王微琄:請問喝有什麼 被 告:〔傳送一張圖片〕 被 告:〔傳送一張圖片〕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6秒] 王微琄:暴力熊嗎 王微琄:七賢二路358號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3秒] 王微琄:5 王微琄:會很久嗎 王微琄:[與被告通話42秒] ②通聯時間:10時42分 王微琄:我再全家等你 王微琄:[傳送表情符號]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3秒] ③通聯時間:10時45分 王微琄:[與被告通話18秒]  被 告:成功修路 王微琄:對 王微琄:繞過來 ④通聯時間:10時51分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3秒] 王微琄:[與被告通話38秒]  王微琄:[被告取消通話] 王微琄:[傳送語音訊息4秒] 王微琄:等我一下 王微琄:抱歉 王微琄:我錢好像不見了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3秒] ㈢ 111年8月28日對話 【微信暱稱】 被告林柏安:aa彩獨角企鵝 藥腳郭莠稘:關小迪 ❶事實欄二之㈢,販賣第三級毒品予郭莠稘之對話。 ❷微信對話紀錄,偵 卷141、142頁。 ①通聯時間:20時40分 郭莠稘:Hi 被 告:〔傳送一張圖片〕 被 告:〔傳送一張圖片〕 被 告:〔與郭莠稘通話3秒〕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3秒] 被 告:我要去你附近 速速 郭莠稘:軟的跟ㄍ一ㄥ的各半 被 告:幾個 郭莠稘:上次公園等 被 告:嗯嗯 ②通聯時間:20時43分 郭莠稘:各五 被 告:好 郭莠稘:大概多久到呢 被 告:20 郭莠稘:好 郭莠稘:多少錢 被 告:3000 ③通聯時間:20時48分 被 告:你不抽菸? 郭莠稘:不  ④通聯時間:21時17分 被 告:快了 郭莠稘:〔傳送圖案〕 郭莠稘:我等等到你後座 被 告:嗯嗯 被 告:到了 ㈣ 111年8月29日對話 【微信暱稱】 被告林柏安:aa彩獨角企鵝 藥腳陳建鈞:漂向北方 ❶事實欄二之㈣,販賣第三級毒品予陳建鈞之對話。 ❷微信對話紀錄,偵 卷150、151頁。 ①通聯時間:21時29分前某時 陳建鈞:〔被告忙碌未接聽來電〕 被 告:晚點 ②通聯時間:21時29分 陳建鈞:大概多久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6秒]  ③通聯時間:21時32分 陳建鈞:1菸4喝 陳建鈞:等等仁武等嗎 ④通聯時間:21時57分 陳建鈞:〔被告取消通話〕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4秒]   ⑤通聯時間:22時11分 陳建鈞:處理好了嗎 被 告:〔與陳建鈞通話30秒〕 ⑥通聯時間:22時33分 陳建鈞:〔被告忙碌未接聽來電〕 陳建鈞:到了 被 告:[傳送語音訊息5秒] 陳建鈞:嗯嗯 ⑦通聯時間:22時46分 陳建鈞:〔與被告通話3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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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