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2年度,5號
KSDM,112,智附民,5,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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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埃爾梅斯國際

法定代理人 Jean-Claude Masson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乾律師
被 告 沈伯俞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智易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則引用刑事案件之陳述,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沈伯俞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3號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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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