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麗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0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麗華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 本院另為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