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姵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812號、112年度偵字第32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姵萱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姵萱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張姵萱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同案被告黃熙桀(原名黃建銘)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 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