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選上字,113年度,5號
KSHV,113,選上,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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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選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曾智暐
黃孟祥
被上訴人 越秋女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李衣婷律師
王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參加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屏東 縣第12選區第20屆議員代表選舉(下稱系爭選舉),經中央 選舉委員會於同年12月2日以中選務一字第1113150485號公 告當選。被上訴人先前為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助理 ,於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各時間、地點,對各對象 發放快篩試劑、N95口罩等防疫物資行求選民支持,已構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 為,爰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系爭選舉之公告當選人被上訴人之當選無效。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為高金素梅南區服務處之助理及志工,高 金素梅於111年5月18日設立捐助媒合防疫物資平台(下稱系 爭媒合平台),並聘請志工於原鄉地區媒合發放,發放對象 不限區域、年齡及是否為原住民。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文化 健康站(下稱文健站)之快篩試劑係系爭媒合平台募集而來 ,由文健站照服員決定如何發放,伊於發送時並未表示將參 選系爭選舉,亦未發送競選文宣或邀大家支持伊,並無賄選 行為。附表編號8至16所示之人領取之防疫物資,亦係系爭 媒合平台所募得,伊僅係協助發送,不構成賄選行為等語, 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廢棄;㈡系爭選舉之公告當選人被上訴人之當選無效。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參加系爭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2月2日 以中選務一字第1113150485號公告當選。 ㈡上訴人於111年12月20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未逾選罷法 第120條第1項所定之30日不變期間。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並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為構成要件。而刑法 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罪,係以基於收受賄賂或 不正利益之意思,收取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是以須視行為人主觀 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 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 正利益是否可認為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 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 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 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 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始足當之。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交付快篩試劑予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文健 站,屬賄選行為,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伊為高金素梅南區 服務處之助理及志工,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文健站之防疫物資 來源為系爭媒合平台,由文健站照服員決定如何發放,伊僅 係協助發放等語置辯。綜觀被上訴人提出之高金素梅臉書貼 文(原審卷一第155至161頁、卷二第225至229頁),堪認高 金素梅有於000年0月間設立系爭媒合平台,為原鄉募集快篩 試劑及N95口罩,並以其辦公室助理謝依書為媒合窗口。又 由證人即高金素梅南部服務處主任麥玲鳳於原審證稱:111 年5月新冠肺炎疫情嚴峻高金素梅委員服務處有許多部落 老人沒有快篩試劑可用的陳情案件,之後就設立系爭媒合平 台;文健站的防疫物資是台北辦公室寄來的,由伊統籌整個 南區包含台東之發放事宜,來義以北由伊負責,來義以南到 台東由被上訴人負責,二人會互相支援、協調,南區服務處 總計發放三輪防疫物資,第一輪發放順序是依照文健站送給 台北的文件,發放對象只有志工、照服員、廚工,是給第一 線的人員使用,由各文健站去發放,第二輪還有發給課輔班 ;當時快篩試劑發放窗口是台北的謝依書,由謝依書統籌團 體的發放事宜,個人部分是直接寄到南部服務處,被上訴人 寫錯寄送地址,導致團體的快篩試劑寄到服務處,伊等就把



該物資當成個人的捐給需要的人,比對資料後才發現那是文 健站的東西,為了彌補錯誤,被上訴人表示可以拿她擔任志 工時剩餘的貼紙來區分團體及個人,伊認同此作法,就去被 上訴人住處拿貼紙(當時被上訴人確診在家隔離),在防疫 物資上貼上貼紙,來義以南到台東部分由李飛明協助發放, 被上訴人出關後才跟李飛明一起做;伊有告訴文健站人員、 照服員、長者等,防疫物資是高金素梅自系爭媒合平台募得 後寄下來的等語(原審卷二第290至294頁);及證人即附表 編號1至7所示文健站照服員高花香王曼菁藍少雯連素 萍、卓怡芬、林玉蘭柯雨柔於偵查及原審證稱:文健站之 快篩試劑是高金素梅提供,給文健站照服員、長者及村民使 用,由文健站人員決定如何發送,有告知照服員、長者、村 民快篩試劑來源為高金素梅,被上訴人有以高金素梅助理身 分到文健站確認有無收到快篩試劑,在場發放試劑時沒有提 出任何競選文宣或要參選的事等語(原審卷一第125至127、 223至264頁、卷二第318至329頁),足見附表編號1至7所示 文健站之防疫物資確係高金素梅以系爭媒合平台募得後提供 予各該文健站,各文健站人員、照服員等均知悉此事,且有 於發放時告知收受對象。則被上訴人雖有以高金素梅助理身 分至上開文健站,甚至與文健站人員一起發放快篩試劑,顯 僅係被上訴人原屬高金素梅服務團隊之選民服務行為,於上 訴人未提出其他事證佐證被上訴人有利用該物資行求選民支 持之情形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附表編號1至7所示賄選 行為,委無足採。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於附表編號8、9、12、13所示時地, 發放快篩試劑等物資予蘇明誠、竇忠雄羅萬福鍾志強, 而行求賄選,為被上訴人否認。經查:  
  ⒈關於蘇明誠、竇忠雄羅萬福鍾志強收受快篩試劑之經 過,分據證人證述如下:   
   ⑴證人李飛明於偵查及原審證稱:伊擔任高金素梅南部服 務處之志工已有10年,會陪同處理辦公室事項、發放物 資或運送;當時疫情嚴重人手不足,麥玲鳳有請伊幫忙 發放快篩試劑給來義鄉民,伊之前開聯結車,認識望家 重機械職人聯合會、南島185職業駕駛及來義鄉職業駕 駛互助會等車隊之司機,伊自高金素梅務處取得快篩 試劑後,有通知上開車隊的司機到伊工作室索取,王忠 中是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會長,有向伊領取一箱快篩 試劑,羅萬福也是車隊司機,有向伊索取快篩試劑,伊 都有告知快篩試劑是高金素梅務處的物資等語(原審 卷一第87至89、卷二第245至250頁)。



   ⑵證人王忠中於偵查及原審證稱:伊為來義鄉職業駕駛互 助會會長李飛明向伊表示高金素梅那裡有免費的快篩 試劑,伊去李飛明工作室領了44個,之後透過總務高紹 華發放給22個組員,蘇明誠、竇忠雄鍾志強都是伊組 員,伊拿到快篩試劑時並沒有同時收受被上訴人之競選 傳單,伊有在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群組張貼「越秋女 發送各位的快篩試劑,今日陸續發放給各位」之訊息, 但沒有要求組員支持被上訴人等語(原審卷一第269至2 81頁、卷二第250至254頁)。
   ⑶證人高紹華於偵查中證稱:會長王忠中以電話通知伊去 拿快篩試劑,表示互助會成員如果有需要可以索取,王 忠中有在群組中表示快篩試劑是被上訴人提供等語(原 審卷一第97、98頁)。
   ⑷證人蘇明誠於偵查中證稱:望家重機械職人聯合會、來 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會長在LINE群組說高金素梅跟被上 訴人要免費提供防疫物資,請組員去領取,伊有拿到快 篩試劑及N95口罩等語(原審卷一第109、110頁)。   ⑸證人竇忠雄於偵查及原審證稱:王忠中在來義鄉職業駕 駛互助會群組上發文說被上訴人有捐贈快篩試劑,並有 透過其他人把快篩試劑送至伊住處,沒有夾帶競選文宣王忠中沒有在群組內要求支持被上訴人,因為群組內 有不同立場的人等語(原審卷一第101至103頁、卷二第 254至260頁)
   ⑹證人羅萬福偵查中證稱:伊為遊覽車司機,有防疫之需 求,李飛明表示高金素梅要發放快篩試劑給遊覽車司機 ,告訴伊可至其工作室拿取,伊到現場,是被上訴人發 給伊快篩試劑,沒有夾帶競選文宣等語(原審卷一第28 7至293頁)。
   ⑺證人鍾志強於偵查中證稱:伊為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 成員,群組中有說會把快篩試劑送到伊住處,快篩試劑 送來時伊不在家,東西是放在伊住處門把上等語(原審 卷一第105頁)。
  ⒉由上開證人證述情節,可知蘇明誠、竇忠雄鍾志強均為 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成員,其等所取得之快篩試劑乃該 互助會會長王忠中所發放,王忠中係因李飛明告知高金素 梅服務處有快篩試劑可提供予司機使用,乃向李飛明索取 而發放予互助會成員,羅萬福亦係因李飛明表示高金素梅 有提供快篩試劑予遊覽車司機,乃至李飛明工作室索取 ,李飛明則因長期擔任高金素梅南部服務處志工,於疫情 期間受該服務處主任麥玲鳳之拜託,幫忙發放快篩試劑予



來義鄉民、司機等,發放時已告知王忠中羅萬福快篩試 劑為高金素梅務處的物資,並未夾帶被上訴人之競選文 宣。由蘇明誠、竇忠雄鍾志強王忠中均非直接自被上 訴人領得快篩試劑,李飛明交付快篩試劑予王忠中時,已 告知來源為高金素梅務處,未夾帶任何競選文宣,係王 忠中自行在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群組張貼快篩試劑為被 上訴人發送之訊息,羅萬福亦係李飛明告知可至其工作室 領取高金素梅之快篩試劑,乃前往領取,當場未發送競選 文宣等情,尚難僅因快篩試劑上有貼「越秋女關心您」字 樣及王忠中在上開群組表示快篩試劑來源為被上訴人,即 推認被上訴人有對蘇明誠、竇忠雄鍾志強羅萬福為行 求行為。此外,上訴人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其主張 被上訴人有附表編號8、9、12、13所示之賄選行為云云, 不足憑採。
 ㈣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有於附表編號10、11、14至16所示時 地,發放快篩試劑予董政偉潘彥伶李慶富董雨虹、高 望文,而為行求賄選行為,亦為被上訴人否認。經查:  ⒈由證人董政偉於偵查中證稱:伊自臉書看到朋友分享被上 訴人發放快篩試劑,因伊及其他工人每上工3天需驗1次, 伊就打電話詢問被上訴人可否提供快篩試劑,被上訴人就 給每人1份快篩試劑,沒有夾帶競選文宣,伊認為被上訴 人是以高金素梅特助身分發放快篩試劑等語(原審卷一第 301至306頁);證人潘彥伶於偵查中證稱:伊之小孩於00 0年0月間確診新冠肺炎,需要快篩試劑,伊自臉書知道高 金素梅團隊在原鄉免費發放快篩試劑,就主動聯繫高金素 梅助理即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嗣後有到伊住處關心小孩健 康狀況,並免費贈送1盒快篩試劑,當時被上訴人沒有夾 帶競選文宣或拜託伊支持,伊也不知道被上訴人要參選, 伊認為該快篩劑是高金素梅給大家的物資,大家都知道被 上訴人是高金素梅的助理等語(原審卷一第295至300頁、 卷二第372至375頁);證人朱志偉於原審證稱:伊在臉書 看到高金素梅有發放快篩試劑,就與高金素梅助理即被上 訴人聯繫,表示在桃園買不到快篩試劑,被上訴人有寄送 10盒快篩試劑給伊,伊主動分享給李慶富,並告知李慶富高金素梅的物資等語(原審卷二第376至380頁);證人 高望文於偵查中證稱:伊於000年0月間,自LINE群組得知 高金素梅要來義鄉丹林部落發快篩試劑,有前去領取,是 高金素梅發放給伊,沒有夾帶文宣品,高金素梅旁由被上 訴人陪同,伊有與該2人合照等語(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選他字第175號卷一第137至143頁)。可見董政偉



潘彥伶朱志偉、高望文係因知悉高金素梅團隊在發放 快篩試劑,因自身有需求乃主動向被上訴人索取,朱志偉 於取得後再分享予李慶富,且被上訴人交付快篩試劑時, 未夾帶選舉文宣或要求於選舉時投票支持,則於上訴人未 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究有何行求、期約行為之情形下,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有為附表編號10、11、14、16所示之賄選 行為,委無足採。
  ⒉附表編號15所示董雨虹受領快篩試劑部分,業據證人董雨 虹於偵查中證稱:伊自92年間起在新來義美而美早餐店工 作,被上訴人經常來買早餐,於000年0月間,被上訴人來 買早餐,表示高金素梅募集快篩試劑等物資給部落民眾 ,伊在早餐店工作經常接觸民眾,需要特別注意防疫,故 贈送快篩試劑及口罩供伊使用,伊有拍攝相片並上傳臉書 ,感謝被上訴人提供防疫物資,被上訴人當時沒有明示或 暗示要參選屏東縣議員,也沒有提出競選文宣,伊是到11 1年7月23日高金素梅與被上訴人一同到來義鄉部落拜訪, 才知道被上訴人要選議員等語(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選他字第175號卷一第447至452、467至468頁)明確 。被上訴人雖有交付快篩試劑及口罩予董雨虹,但當時即 有表明係高金素梅募集供部落民眾使用之物資,當場亦無 夾帶選舉文宣或要求董雨虹投票支持之行為,尚無法僅因 被上訴人有交付物資予董雨虹,即認為被上訴人係對董雨 虹為賄選行為。上訴人就此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 其主張被上訴人有對董雨虹為行求之賄選行為云云,不足 採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 判決系爭選舉之公告當選人被上訴人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 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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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