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10號
HLHM,112,原附民,10,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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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江國禎
陳玉珍
被 告 吳松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3號
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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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