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47號
TNHV,112,上,4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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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7號
附帶上訴吳明純

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律師
附 帶
被 上訴 人 吳月桂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朱宏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
月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或附帶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 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 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理(最高法院41年台上 字第763號民事原判例參照)。
二、附帶被上訴人請求附帶上訴人連帶給付部分,既經原判決駁 回,附帶上訴人即非受不利益判決之人,依前開說明,自無 提起附帶上訴之餘地。其提起附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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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