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1886號
TNHM,112,金上訴,1886,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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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庭軒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86號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470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1845、3571、63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該判決正本 於民國113年2月27日送達至其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居所,並由其受僱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受,該案 件於113年3月26日早已確定並由本院移送執行,有送達證書 、本院113年4月2日113南分院瑞刑察112金上訴1886字第216 1號函(稿)可查,乃上訴人竟遲至113年4月18日提起上訴 ,有收狀戳章日期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已逾法定 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 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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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