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13年度,11號
TCHV,113,再易,11,2024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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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 原告 吳岱融 住○○市○區○○街0段00巷0弄0號
再審 被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新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
日本院112年度消上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於
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 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 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2年度消上易字第1號確 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確定判決為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宣示時確定,同 年8月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前訴訟程 序二審卷《下稱前二審卷》第137頁;本院卷第105頁)。而再 審原告主張其於113年1月14日、113年1月19日瀏覽小艾版補 丁製作者的FC2部落格網頁、Facebook粉絲專頁網頁(下稱 系爭網頁),始知悉再審事由等語,業據其提出GoogleChro me瀏覽器之瀏覽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9頁),再審被 告就此知悉再審事由時間未予爭執(見本院卷第159頁), 是再審原告於同年月30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見本院卷第3頁),經核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所定 之30日不變期間。
貳、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主張:依系爭網頁作者110年5月31日貼文(下稱系 爭網頁作者貼文),可知系爭網頁作者貼文於原確定判決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伊非小艾版補丁之長 期使用者,故當時不知有此證物,固未提出使用供前案事實 審斟酌,而於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現有此證物。 且由系爭網頁作者貼文內容,可知「小艾版補丁Version 6 程式」伺服器預計於110年6月6日關機並下線,除了解除安



裝程式以外的程式將會陸續失效,故「小艾版補丁程式(含 小艾版染色器)」早已失效。所謂使用外掛程式,除客觀上 利用外掛程式外,還須遊戲使用者憑藉該外掛程式來達到對 使用者在遊戲中帶來優勢、利益之特定目的。伊於110年10 月3日初次開啟「小艾版染色器」,該小艾版染色器即屬系 爭網頁中作者貼文所稱即將陸續失效之「小艾版補丁程式」 ,因伊所開啟「小艾版染色器」已失效,客觀上顯然不可能 在「新瑪奇」網路連線遊戲(下稱系爭遊戲)帶來任何優勢 、利益,不符使用外掛程式之定義。故再審被告終止契約致 伊無法繼續使用遊戲帳號,顯不合法,爰以發現未經斟酌之 證物(即系爭網頁作者貼文)為再審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再審聲明:㈠ 原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130萬元 ,並回復再審原告遊戲帳號之支配權,確保帳號資料完整性 。
二、再審被告則以:伊所偵測到再審原告所使用之「小艾版染色 器」遊戲外掛程式迄今仍可使用,並無因小艾補丁Version6 伺服器關機下線而無法使用。況依系爭網頁中作者貼文,僅 表示其他程式將會陸續失效,並非立即完全無法使用。且再 審原告並未舉證系爭網頁作者貼文中所稱其他程式,包含再 審原告於110年10月3日使用「小艾版染色器」程式。再審原 告已於原確定判決訴訟程序中自承其於系爭遊戲時有使用小 艾版染色器,依系爭網頁作者貼文內容,並無使再審原告可 受較有利之裁判,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再審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 酌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 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 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 不知有此或雖知之,而未能使用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現 始能使用者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101年 度台上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發現未經斟酌或 得使用之證據為理由者,除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 使用該證物者外,尚須以該證物如經斟酌,當事人可受較有 利益之裁判為要件,如該證物縱加斟酌,仍不能認為當事人 可受較有利之裁判者,即難認再審之訴為有理由(最高法院 81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再審原告主張依系爭網頁作者貼文日期為110年5月31日,可



知系爭網頁作者貼文係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 存在之證物,因伊非小艾版補丁之長期使用者,故當時不知 有此證物,固未提出使用供前案事實審斟酌,而於前案事實 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現有此證物乙情,業據其提出Google Chrome瀏覽器之瀏覽紀錄、系爭網頁證明、小艾版補丁為 同一作者證明、系爭網頁作者貼文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71 頁、第75至87頁),堪可採信。
 ⒉再審原告另主張:伊於110年10月3日開啟「小艾版染色器」 屬系爭網頁作者貼文所稱即將陸續失效之「小艾版補丁程式 」,因伊所開啟「小艾版染色器」已失效,客觀上顯然不可 能帶來任何優勢、利益,不符利用外掛程式之定義云云。然 查:
 ⑴觀之系爭網頁作者貼文內容:「⒈小艾補丁Version 6將永久 停止更新。⒉小艾補丁Version 6從現在起進入除役狀態,今 日110年5月31日晚間開始會停止新安裝補丁,目前預計於11 0年6月6日星期六進行補丁伺服器關機並下線的動作。⒊小艾 補丁Version 6伺服器下線之後,除了解除安裝程式以外的 程式將會陸續失效」(見本院卷第75頁),尚無法直接證明 貼文所指將會陸續失效的「小艾版補丁程式」,內含「小艾 版染色器」程式。
 ⑵另依再審被告抗辯:小艾版染色器迄於113年3月14日仍可使 用乙情,業據其提出所偵測到其他玩家於113年3月14日使用 小艾版染色器外掛程式之遊戲畫面、對比正常未使用小艾版 染色器外掛程式之遊戲畫面為證(見本院卷第133至135頁) ,堪信所辯為真。是縱令系爭網頁作者於110年6月6日後確 實將小艾版補丁伺服器關機並下線,亦不能證明小艾補丁Ve rsion6伺服器下線後,再審原告已下載安裝之「小艾版染色 器」程式,於110年10月3日已確定失效而無法於系爭遊戲中 開啟使用。
 ⑶又依系爭遊戲契約第22條第3項約定:「甲方(即再審原告) 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即被再審原告)依甲方登錄 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二、以利用外 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 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等語(見前二審卷第118頁) 。依契約解釋,所謂利用外掛程式,應係遊戲參與者使用非 系爭遊戲原來設定所提供或允許之程式,即屬該當。至於再 審原告利用小艾版染色器程式於客觀上是否帶來遊戲上之優 勢、利益之結果,則非所問。
 ⑷況且,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時自認:伊玩系爭遊戲時,有 使用小艾版染色器程式,小艾版染色器程式非系爭遊戲原來



設定可使用之程式等語(見前訴訟程序一審卷《下稱前一審 卷》第243頁;前二審卷第93頁);參以再審被告亦提出再審 原告進行系爭遊戲時有使用小艾版染色器之偵測紀錄為證( 見前一審卷第255至266頁;前二審卷第33至35頁),足認再 審原告使用之「小艾版染色器」程式,於110年10月3日仍可 於系爭遊戲中開啟使用,並無失效之情事,再審原告進行系 爭遊戲時確有利用「小艾版染色器」之外掛程式,已違反系 爭遊戲契約之約定。
 ⒊從而,本件縱斟酌再審原告提出之系爭網頁、教育部國語辭 典釋義、系爭網頁作者貼文內容(見本院卷第21至87頁), 亦不足認再審原告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仍不足以動搖原確 定判決之基礎者,自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據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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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