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振坤宮 設○○市○里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寶義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被 上訴人 江麗珠
劉明池
趙淑媛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明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凱玟
被 上訴人 劉明結
林龍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 上訴人 賴緯庭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被 上訴人 趙春年(國內公示送達)
0000000000000000
陳永昌
陳世豐
陳晉杰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長裕
被 上訴人 蘇淑貞(即林永隆承當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何麗鈴(即林永隆承當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就共有人相互間找補金額之方
式仍有疑義,尚有再函詢鑑定機關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
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