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223號
TCHV,111,重上,223,2024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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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陳萩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振賢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判決(111度重上字第223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 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 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111度重上字第223號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 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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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