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413號
TCHV,111,上,413,2024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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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丁金財
劉愛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盧炳松
劉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盧江塗
盧崇榮
盧浴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盧浴南
0000000000000000
盧政杰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浴梧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號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含其後改分字號)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參照)。二、查丁金財劉愛珠主張其等係坐落○○縣○○鄉○○段(下同)000 、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下稱各個地號土地或合稱系爭土地)共有人,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 其中000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且經○○縣○○鄉○



○0○○○○○○0○○○鄉○○○0○0○○00000號使用執照套繪興建(4建號) 農舍在案,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及鹿谷公所111年2月17日鹿鄉 工字第1110002388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49-151頁、 卷三第121頁),依法於解除套繪管制前不得分割(最高法院1 09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判決參照)。茲因丁金財就000地號土 地,已對盧炳松盧江塗盧浴坤提起解除套繪管制之訴(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號;下稱解除套 繪案;見本院卷三第75、77、105頁)。準此各情,000地號 土地可否分割,並與其餘系爭土地合併分割,端視解除套繪 案判決結果而定。從而,本院因認於解除套繪案終結前,應 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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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