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306號
TCHM,113,金上訴,30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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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怡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46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軍偵字第237號,移送原審
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47967、51138號),及移送本院
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58606、59390號、112年度軍偵
字第409號、113年度偵字第6878、69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鄭怡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怡芳(下稱被告)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 帳戶提供予身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 上犯罪,且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 正犯身分,以規避檢警之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一 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許前 某時,將所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庫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容任該人及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藉由該帳戶作為訛詐他人轉匯款項所用。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合庫商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000 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許前某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 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股勝-呂宗耀」、「陳金姸」、「Ros alie」(下稱「台股勝-呂宗耀」、「陳金姸」、「Rosalie 」)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洪明珠佯稱:在統一證券網站投資股 票得獲利云云,致洪明珠陷於錯誤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許,將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匯入被告上開合庫商銀帳戶,旋遭轉帳至其他帳戶。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 、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



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
三、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涉有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等罪嫌,無非以:㈠被告坦承其曾於上開時、地,提供合庫 商銀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事實;㈡證人即告訴人洪明珠證 述遭詐欺情節;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112年6月8日合 金軍功字第1120001732號函暨所附被告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 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開戶資料、被害人洪明珠之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聯邦商業銀行匯款單等,為其論罪之主要依 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提供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在臉書上看到可以投資原 油與黃金的訊息,對方說可以先跟他們公司借錢,有獲利再 還給他們,後來我有獲利,想要提領帳戶內的金額,但審核 無法通過,對方說要我轉8萬元的憑證認證金,但我沒有錢 ,所以對方要幫我匯8萬元給財務,我就提供網路銀行的帳 號密碼給對方,讓對方匯錢進去,我也是被害人,並無任何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等語。經查:
 ㈠上開合庫商銀帳戶係被告申辦使用,被告交付他人使用後, 詐欺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向被害人洪明珠施以詐術,致洪 明珠陷於錯誤,於上開時間,依指示匯款前揭款項至被告所 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並隨即遭轉出等情,為被告所 不否認,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洪明珠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軍偵 237號卷第29至33頁),且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112



年6月8日合金軍功字第1120001732號函暨所附被告前揭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開戶資料、被害人 洪明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聯邦商業銀行匯款單商業銀行匯 款收執聯各1份、被害人洪明珠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擷圖6張(軍偵237號卷第35至44、55至65、71至 83頁)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確遭詐欺集 團所使用,並向洪明珠詐取上開款項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刑法第13條第1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 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條第2項明定:行為人對於犯 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 意論。前者學理上謂為意欲主義,後者謂為容認主義,但不 論其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只 是認識程度強弱有別,行為人有此認識進而有「使其發生」 或「任其發生」之意,則形成犯意,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 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但不 論其為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 事實的認識,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又行為人如係基於遺失 、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則交付帳戶之人並無 共同犯罪或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帳戶者將持以 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則其交付帳戶之相 關資料時,既不能預測其帳戶將遭他人作為詐欺取財財產犯 罪之工具,或確信此等情形不會發生,其主觀上即無與他人 共同為詐欺、幫助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 之款項係匯入被告所交付之帳戶,依指示提領款項,即認被 告構成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 
㈢依卷附被告與詐欺集團自稱「邱惠敏」之LINE對話紀錄紀錄 (軍偵237號卷第153至391頁),可知被告提供中華郵政帳 戶資料,係遭「邱惠敏」等詐欺集團詐騙,而提供上開帳戶 資料:
  ⒈觀諸被告與「邱惠敏」間之完整LINE對話紀錄(軍偵237號 卷第153至391頁),時間自112年3月24日起至同年5月24 日止,時間長達2個月,已與本院從事審判職務所知悉之 一般交付金融帳戶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行,行為 人與詐欺集團對話僅數天,即行交付金融帳戶,有明顯差 。
  ⒉再觀之「邱惠敏」係於112年3月24日先以提供資金,由專 員老師帶其操作,如按專員老師操作虧損本金,專員老師



會賠償云云,誘使被告填寫姓名、工作等資料,至同年月 28日以後,「邱惠敏」佯稱「評估好通過您可以跟我們公 司申請辦理100萬配額合作」被告質疑「這是如何合作呢 ?」「不會到時變我負債問題吧?」時,「邱惠敏」誘稱 「不會拉,配額100萬是公司帳戶轉入您帳戶裡的」並另 傳一份外資套利協議合作書予被告,被告則質問「轉到我 帳戶?那需要什麼證件配合之類?那100萬金額如何後續 歸還?」時,「邱惠敏」回稱「您先看看我們合作需要簽 署的協議書」被告再質問「第五條例不是很清楚?怎會有 保險費用?」時,「邱惠敏」稱「這是投保臺灣產物保險 財產保險的」「購買財產保險雙方都有保障」等語,被告 又質疑「所以這是長期的合作購買?」「蠻有疑慮 怎有 那麽好能不拿現金就能賺」時,「邱惠敏」持續誘稱「自 己選擇大家多只買1年12個月的」「你好套利交易合作還 需要辦理合作嗎 財產保險由我們公司先給你投保」「交 易主要購買黃金外匯跟原油」「交易本金由我們公司出資 阿,賺錢提領了是55分紅喔」「自己出本金專員老師帶你 作業獲利專員老師收10%佣金」「自己投本金賺10萬需要 付款1萬佣金給專員老師」「公司出本金給你配款是55分 紅 自己出錢投資老師收佣金」「按今日黃金原油行情趨 勢投資3萬,一天賺錢000-0000可以自己出本金的話 你 需要那個案件合作 我好教你合作流程」「交易本金由我 們公司出資阿,賺錢提領了是55分紅喔」等語,但被告仍 有疑慮「了解,不好意思因為害怕詐騙集團所以問題有點 多」「畢竟這不是小數額」時,「邱惠敏」誘稱「沒事多 了解是好的」「就怕什麼多說好然後什麼多不懂」「這您 可以放心啦 可以網管查詢我們集中保管結算所公司簡訊 」「簽署協議書如專員老師帶您操作導致本金虧損專員老 師賠償」云云,至同年4月10日,被告仍疑慮「晚安」「 我思考一下,明日給答覆,真的挺怕負債或詐騙,這輩子 是還不出來的」等語(軍偵237號卷第153至171頁)。顯 見「邱惠敏」於近15日之時間內,係以投資操作獲利為手 段,向被告施用詐術。
  ⒊自112年4月11日起至18日間,「邱惠敏」持續向被告佯稱 「考慮怎麼樣了 弊安交易所您註冊認證通過了嗎」「您 可以安裝認證交易註冊帳戶」「簽署好協議書拍照傳我」 「好的 核實是本人辦理合作請您手持身分證件拍照傳我 」「恩核實通過 先睡覺了 明天給你辦理 晚安」「( 傳送網址:http://www.igtrade.pw)」「妹妹你在註冊 這交易所帳戶 推薦碼填寫125888」「點個人帳戶 然後



點簽約卡認證身分資料 身分認證完成點入款點usdt 然 後截圖傳我」「好的下午我安排財務給你配息資金,財務 給你配息儲值了,您需要填寫充幣個數,財務給您充幣的 地址(這我會傳給你地址複製貼上就行)上傳儲值單據( 我也會傳給你)」「(傳送截圖)轉入地址填寫TWDh8NhHFD z8WLP2NAxDEuDTW98ODOF8Su個數填寫25960」,被告依指 示操作後,「邱惠敏」誘稱「約到晚上10:30操作(傳送 LINE連結網址)這是專員老師」云云,至同年月18日,被 告質疑「你傳錄語音傳我獲利多少金額這樣跟你專員結算 佣金比較清楚可以這樣說嗎 0本金套利交易合作配款XX萬 本金獲利XX萬」「本想問問這是什麼意思」時,「邱惠敏 」回稱「就是您配額跟賺多少錢 我要付佣金給帶您操作 專員」「瀏覽器打開新台幣兌換美元 知道怎麼換算了嗎 」「680多萬 您去提領了嗎」「不要操作了就全部提」 「個人帳戶點出款輸入提領金額」「扣除配額其餘55分紅 轉100萬每人50萬」云云(軍偵237號卷第171至211頁) ,顯然「邱惠敏」係以虛擬之幣安交易所網站,使被告誤 信為其正進行投資理財。
  ⒋於112年4月19日,被告依「邱惠敏」上開指示之方式提領 幣安交易所帳戶資金時,出現「因您提領金額較大為您個 資安全確認是本人操作提領,請您聯絡官方平台專屬客服 核實,審核通過您帳戶金額可一次出款到您綁定的帳戶」 訊息,被告乃向「邱惠敏」提出質疑,「邱惠敏」乃誘稱 「什麼情況?提領金額太大 妹妹你是用那個銀行提領」 「一年內轉金流出入有100萬以上嗎」「難怪會被偵測異 常提領需要認證 你詢問交易所平台在線客服 現在怎麼 辦理」「我讓長官處理吧 不然這樣好麻煩 申請長官處 理憑證認證金8萬公司長官會轉入您帳戶,在您帳戶轉給 官方帳號」「(引用被告:意思是8萬公司會先轉到我帳 戶,認證後我在轉額給官方帳號?)是的呀妹妹 不然妹 妹你自己轉嗎?」「妹妹你明天上午去銀行臨櫃設定官方 專員憑證認證帳號跟我傳您的長官帳號」云云,其後數日 ,「邱惠敏」屢屢催促被告前往合庫商銀銀行辦理憑證, 被告回以因工作關係無法配合辦理,至同年月27日,被告 通知「邱惠敏」明日可至銀行辦理憑證,「邱惠敏」即誘 稱「妹妹你先詢問官方憑證認證帳號 官方在線客服憑證 認證帳號」,然因出現2個不詳帳號,被告質以「可是怎 麼兩個要約定那個」「(截圖內容)梁皓鈞 土地銀行 00 5 內壢分行 00000000000 梁皓鈞 彰化 009 總部分行 0 000000000000」時,「邱惠敏」持續誘稱「這是憑證認證



帳號嗎」「兩個都是專員憑證認證帳號嗎」「妹妹你約定 官方帳號長官才能轉阿」「林璟鴻 台企 050 北三重分行 00000000000 妹妹這是長官帳號」「對阿妹妹 約定的長 官才能轉入您帳戶再轉官方辦理憑證認證」云云,於翌日 (即28日),被告至銀行辦理「邱惠敏」指示之事項時, 因遭銀行行員詢問有關「憑證認證」事宜,因被告無法回 答,乃向「邱惠敏」提出質疑,「邱惠敏」遂詐稱「(引 用被告:我到臨櫃怎問我什麼憑證認證)妹妹你約定簡單 跟行員說就行啦」「(引用被告:還是我只要到臨櫃約定 長官帳號跟官方帳號就行)對阿」云云,被告再次向「邱 惠敏」確認「好的 姐姐我是要等長官轉入給我時,我再 次申請官方取款審核嗎?」一情,「邱惠敏」乃回「長官 會處理」「憑證認證金長官會自己帳戶轉入您帳戶 再由 您帳戶轉官方專員辦理憑證認證」云云(軍偵237號卷第2 11至245頁)。由此更可以證明「邱惠敏」係以虛擬之幣 安交易所網站,使被告誤信為其正進行投資理財,其目的 僅係為騙取被告申辦之合庫商銀帳戶作為第一層匯款帳戶 使用。
  ⒌被告自112年4月29日起催促「邱惠敏」辦理投資取款事宜 ,但「邱惠敏」不是已讀不回,就是以休假為由推託,至 同年5月2日,被告質以「是不是詐騙集團?領不到錢還被 當人頭帳戶 都無音訊」「姐姐不是詐騙集團吧」時,「 邱惠敏」方回稱「下午我再詢問長官」「長官讓你重新簽 訂帳戶取消重新約長官帳戶」「(引用被告:一下長官、 官方,怎又變卦,約定好又要我去取消)長官傳說傳您帳 戶限額 」「(引用被告:不是拖延時間虎弄我吧)妹妹 這你可以放心」「(引用被告:不是約定好帳戶即可轉額 ?怎又又限額?不懂)是長官帳號轉帳到妹妹你帳戶限額 」「(引用被告:不是約定好帳戶即可轉額?怎又又限額 ?不懂)是指長官自己帳戶限額超額長官自己要繳課稅金 」「(引用被告:被告:姐姐我究竟還要到銀行裡辦理什 麼?一次告訴我,我請一天假來去辦理)就是改約長官銀 行帳號啊」「(引用被告:長官的帳號我有約定了阿)了 解現在是長官帳號收分紅超額了」「(引用被告:每一家 銀行一天都有進出的限制額度)所以才問妹妹有時間沒有 明天去重新約定長官帳號 上次約的取消」「(引用被告 :都一樣超額 那怎還要約定 也是多餘不是嗎 長官轉額 是多少)其他長官會處理啊」「(引用被告:我究竟是要 約定幾個)妹妹約定好的可以取消設定 」「(引用被告 :覺得也挺奇怪怎其他人的都不會有問題 我這就問題挺



多)主要是要憑證認證阿」「(引用被告:我也要照做去 憑證認證了 可又改變主意)妹妹你重新設定長官帳號就 行啦」「(引用被告:相信姐姐不是騙我的 希望這次認 證後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能真的是看到金額轉入)這妹妹 你可以放心啊」「(引用被告:再辛苦姐姐 這次的憑證 認證帳號)稍等我傳長官帳戶給妹妹你」「(截圖)鵬博 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賴嘉華 松山分行 050 帳號 :00000000000 劉子漣 台新銀行812 嘉義分行 0000000 0000000」「(引用被告:兩個都要約定嗎)恩設定了提 領入帳結算分紅可直接入帳」「憑證認證金財務轉入您帳 戶在由您帳戶轉官方專員帳戶」「(引用被告:這不是會 套用個資去貸款的手法吧)什麼啊」「什麼都沒有那個公 司會貸款給你呢妹妹」「(引用被告:是蠻疑問,覺得帳 戶好像很多個就是什麼都沒有,怕說最後是被套用個資被 盜貸款去 才想問明白 那最後我是轉到那個帳戶?)這妹 妹你放心 貸款沒有那麼簡單可以申請 我先問財務怎麼處 理 盡快這禮拜處理好」「妹妹是這樣。憑證認證錢財務 帳戶轉入您帳戶,在由您帳戶轉官方辦理憑證認證核實是 本人提領,提領入帳結束分紅,跟財務轉你憑證認證金一 起轉還公司跟財務。這樣說妹妹你能理解嗎?」「(引用 被告:意思是長官轉給我,我還要轉給長官跟財務?)財 務會轉憑證認證金到您帳戶,在由您帳戶轉憑證認證金轉 給官方,認證通過提領到帳再把認證金轉還給財務」「( 引用被告:這樣過程中我究竟是要約定幾個憑證認證?) 妹妹就交易所官方」「(引用被告:不會最後是被套用個 資去做人頭帳戶或是被詐用去貸款吧?)姝妹怎麼可能財 務跟公司怎麼可能把自己帳戶開玩笑」「(引用被告:被 告:希望不是詐騙的,不然我真的會想不開。)妹妹你覺 得麻煩,妹妹憑證認證金可以自己辦理這樣我們多不會那 麼麻煩」「(引用被告:我真的被搞亂了)不清楚的可以 詢問我」云云(軍偵237號卷第247至283頁)。顯見「邱 惠敏」對於被告有所質疑時,仍不斷以各種話術欺騙被告 。
  ⒍被告受欺而答應於翌日(即5月3日)至銀行辦理轉帳帳戶 後,仍心有疑慮稱「真的是為這很頭痛 又怕是詐騙 一直 想要給孩子有好一點生活環境 不要跟著我吃苦才想嘗試 若真的遇到詐騙我肯定帶孩子離開世界」「(引用邱:妹 妹你提領銀行帳戶一年轉出轉入累積金流有200萬嗎?) 沒有,我是個沒存款,都靠一天爭取來渡生活的。姐姐沒 有詢問財務怎麼處理嗎?」「希望我是遇到善良的姐姐



在麻煩姐姐詢問看如何在告訴我」等語,「邱惠敏」假意 安撫被告稱「妹妹你放安心 你沒有出一分錢騙你什麼 我 也是有家有孩子」「財務沒有回我訊息 明天上午我賴妹 妹」「(引用被告:被告:可以看能不能這週處理,不然 為這我也挺頭痛,又害怕)了解明天上班詢問財務 具體 明天密 晚安」「(引用被告:沒有,我是個沒存款,都 靠一天爭取來渡生活的。)妹妹財務說難怪會被偵測異常 提領,平常沒有金流出入一下提領大額肯定會被偵測異常 提領」「直接讓財務處理吧,比較辦法,認證通過你再重 新登入交易所平台提領」「(引用被告:不會沒辦法提領 吧)這妹妹您可不用擔心 不能提領可以律師起訴交易所 現在只是要求核實是本人提領」「妹妹財務密訊息說憑證 認證金財務會轉入你帳戶」「轉入憑證認證金 交易所審 核通過是本人提領 會入帳到您綁定的銀行帳戶」「是這 樣,憑證認證通過了,妹妹你交易所帳戶提領等官方審核 通過,提領金額會入帳到你綁定交易所的銀行帳戶」「( 引用被告:財務轉憑證認證金會通知姐姐嗎?)財務會自 己處理,妹妹你把資料傳我我傳財務身分證正反面、銀行 存簿拍照、帳號、網銀登入代碼、使用者代號、登入密碼 、ssl密碼、手機號」「(引用被告:怎麼會要這些資料 ?這是隱私吧,財務處理應該也用不到這隱私的東西才對 。)不然財務怎麼作業轉憑證認證金,還有妹妹您帳戶的 金流」「(引用被告:憑證認證也無用到這些資料啊)財 務要登入你帳戶才能作業轉憑證認證金阿」「(引用被告 :這些資料流傳,被盜怎麼辦?)銀行都有偵測的怎麼可 能被盜用?」「(引用被告:不是財務先轉入嗎?)財務 作業財務懂怎麼操作的呀」「(引用被告:若都偵測的到 就不會那麼被詐騙盜用了)所以才讓財務自己個資轉入啊 ,再加上妹妹你金流也沒有,財務要給你轉金流帳」「( 引用被告:財務要轉流金也不會用到這些資料才是)妹妹 財務需要把自己錢轉入您帳戶再由您帳戶轉官方專員核實 憑證認證」「再怎麼作業也不會用到帳密這東西。(貼圖 )雖然我沒流金轉動,可也怕帳號被盜用當人頭帳戶,畢 竟姐姐稱的財務我也不知道哪來的財務,難免會提防,希 望姐姐諒解。有沒有別的方式作憑證?」「(引用被告: 有沒有別的方式作憑證?)不然妹妹你自己轉憑證認證金 這樣我們雙方不會麻煩」「(引用被告:雖然我沒流金轉 動,可也怕帳號被盜用當人頭帳戶,畢竟姐姐稱的財務我 也不知道哪來的財務,難免會提防,希望姐姐諒解。)了 解擔心肯定會有的」「財務要給你做金流還有憑證認證金



,沒有傳我財務怎麼作業,還有妹妹你擔心我們雙方可以 備案,避免造成不必要困擾」「了解,財務作業假如禮拜 一開始正常3天就可以拉」「(引用被告:雖然我沒流金 轉動,可也怕帳號被盜用當人頭帳戶,畢竟姐姐稱的財務 我也不知道哪來的財務,難免會提防,希望姐姐諒解。) 了解擔心肯定會有的」云云(軍偵237號卷第247至311頁 )。從被告與「邱惠敏」間之對話,被告顯然怕遇到詐騙 ,而「邱惠敏」則一再以各種話術安撫被告,更難認被告 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⒎至同年5月7日,「邱惠敏」向被告索取合庫商銀帳戶之密 碼時,被告仍然擔心「邱惠敏」為詐騙集團,質疑「要核 對怎麼也需要密碼?」時,「邱惠敏」則回稱「沒有登入 妹妹帳戶財務怎麼轉錢轉入您帳戶?」「(引用被告:轉 入錢怎麼會用到密碼呢?)早安妹妹你怎麼還沒理解?財 務作業操作他要登入您帳戶告知該公司」云云,被告仍抱 哀求之語氣稱「姐姐我就相信你,不會讓我遇到詐騙手法 的。希望能真的帶我有個好一點生活,不讓孩子跟著我吃 苦日子」「就相信姐姐,那麼善良又漂亮,不會欺騙我」 等語,「邱惠敏」則回以「妹妹我欺騙你幹嗎?只是現在 憑證認證金要財務轉才會這樣」「所以妹妹你要傳我」「 妹妹你把資料傳我我傳財務身分證正反面、銀行存簿拍照 、帳號、網銀登入代碼、使用者代號、登入密碼、ssl密 碼、手機號,妹妹這些資料要傳我」「存簿照妹妹也要拍 照傳我」云云,至同年5月9日,「邱惠敏」又要求被告至 銀行辦理約定轉帳,但經被告質疑「啊…怎麼要約官方? 」「是阿,不是說不是用官方的@@」,「邱惠敏」佯稱「 想說能不能去銀行約定官方帳號」「會限額財務上午轉了 」「你在詢問一下官方客服憑證認證專員帳戶,現在去一 下沒有時間嗎?」云云,而後「邱惠敏」對於被告催促辦 理提領投資帳戶金額之進度時,則一再以財務作業問題推 託,遲至同年月15日,「邱惠敏」要求被告重新設定轉帳 帳號為「陽信銀行 代號108 雲林分行 戶名銓隼工程行 帳號:0000-0000-0000 臺灣中小企銀 虎尾分行 戶名銓 隼工程行林孟銓 帳號:0000-0000-000」「麻煩妹妹你中 午去銀行設定這帳戶安排公司專員直接給你辦理比較快, 不然一直等太摸了,前面約定的財務帳戶可以取消約定」 云云,被告質疑「怎麼一直約定取消又約定的?」「這次 確定有專員能處理好嗎?」「邱惠敏」回稱「是的妹妹」 「經理直接教專員辦理」「(引用被告:重點是我在工作 ,能明日去約定好,再處理。)明日約又要後天生效。妹



妹看着能不能午餐時間回家拿」被告再質問「這次約定不 會再變動吧?」「邱惠敏」回稱「確定了妹妹不會變了」 「(引用被告:知道,沒辦法沒早說我不會帶著銀行簿子 ,我回家拿再去辦理我趕不上工作時間,今天路途比較遠 。)好吧那只能明天了」被告再抱怨「不要再有問題,光 跑銀行我不知道跑幾趟,還是沒辦理」時,「邱惠敏」安 撫稱「不好意思妹妹。確認不會有問題了」云云(軍偵23 7號卷第315至373頁)。如果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幫助 洗錢之犯意,而提供合庫商銀帳戶予「邱惠敏」等詐欺集 團使用,詐欺集團對於被告之質疑何須一再以各種不同話 術安撫被告?詐欺集團又何以不敢直接使用上開合庫商銀 帳戶作為轉帳工具,而一再變更轉帳帳戶?
  ⒏於同年5月16日,「邱惠敏」詢問被告「妹妹有約定好嗎」 「臺灣中小企銀 虎尾分行 戶名銓隼工程行孟銓 帳號 :0000-0000-000」「不然約定一個帳戶」被告回稱「約 好了」時,「邱惠敏」回稱「好的,妹妹,方便接一個驗 證碼嗎?財務要登妹妹你帳戶」被告再質以「可以,5966 71,不是專員?」時,「邱惠敏」佯稱「財務專員」云云 ,被告再要求「看看這週能不能弄好,不然我是不是還要 跑臨櫃匯款」時,「邱惠敏」則回稱「晚安妹妹了解這週 會處理好」云云;於翌日(即17日),被告詢問「姐姐午 安,請問財務有在處理了嗎?」時,「邱惠敏」佯稱「有 的妹妹」云云;至同年5月19日,被告再詢問「姐姐有消 息了嗎?」時,「邱惠敏」佯稱「妹妹你好今天在做金流 帳單了」「明天假日,應該下禮拜可以提領」;於同年5 月22日(即洪明珠遭詐騙而匯款至合庫商銀帳戶之日), 「邱惠敏」主動聯絡被告「妹妹午安,午餐吃了嗎」「妹 妹專員有開始做金流,妹妹要是有銀行行員打你電話妹妹 要說是自己使用轉帳」被告回稱「好的」;翌日(即23日 ),被告再催促「邱惠敏」「姐姐午安,請問這週能辦理 審核提領嗎」時,「邱惠敏」仍詐稱「(引用被告:姐姐 午安,這週能辦理審核提領嗎)可以的」云云;於次翌日 (即24日),被告質疑「邱惠敏」對於訊息已讀不回「姐 姐早安,怎麼都沒回覆呢?會不會這週也沒辦法提領,姐 姐不會失蹤了吧?」「怎麼都沒回覆我訊息呢?」時,「 邱惠敏」仍佯稱「在阿妹妹」「在醫院沒有一直看手機」 「小孩身體不舒服,好一點了」云云,被告又催促「辛苦 你了,也要照顧好自己喔,能申請審核提領在麻煩姐姐告 知,剩2天又一週過去」時,「邱惠敏」仍詐稱「好的妹 妹」云云;直至25日以後,「邱惠敏」對於被告所傳送之



訊息,即不再閱讀回復,被告質問「怎麼都沒理會?」「 是封鎖我?」「怎麼這樣就消失?」「姐姐能回覆我嗎? 擔心到都沒辦法好好睡覺」「發生什麼事?」等語(軍偵 237號卷第373至391頁)。顯見被告至最後階段仍不斷詢 問「邱惠敏」關於辦理提領投資款之進度,直至「邱惠敏 」對於LINE訊息不讀不回,方知受騙。
⒐綜上,由上開卷附被告與詐欺集團自稱「邱惠敏」之全部L INE對話紀錄觀之(軍偵237號卷第153至391頁),足認「 邱惠敏」不斷以投資獲利誘騙被告,對於被告之各種質疑 ,又以各種話術蒙蔽被告,顯見被告當時已為「邱惠敏」 之花言巧語所惑,失去一般人判斷真假虛實之能力,故被 告辯稱因受「邱惠敏」詐欺而提供合庫商銀帳戶資料等情 節,即堪採信。
 ㈣目前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 ,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 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 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乃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 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又若一般民眾既因詐欺人員施用 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 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金融卡,自不能徒 以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 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倘提供帳戶者可能係遭 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亦即無法確 信提供帳戶者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自應為有利於行 為人之認定。而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 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備一番 說詞,且詐欺人員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 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舉措者,屢見不鮮 ,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 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 誤信而交付帳戶之情。故在感情詐欺、信用不佳、經濟拮据 、尋找兼職情形下,因感情受騙、亟需款項、工作過於急切 ,實難期待一般人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 用。是以,被告在亟需金錢受詐欺之情形下,難免降低警覺 性,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對方欺矇而順應「邱惠敏」所假冒 投資之要求,而提供合庫商銀帳戶資料,致遭詐欺人員利用 ,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 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尚不得以此遽認 被告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至多僅



能證明被告有提供合庫商銀帳戶資料予「邱惠敏」等所屬詐 欺集團使用之客觀行為,然對於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罪故意,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無從說 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 法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原審未予詳查,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包括檢察官提起公訴及 移送原審併案審理部分),即有未合。被告否認犯罪,提起 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
六、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即被害人洪明珠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 之諭知,是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967、51138號,及移送本院併辦部分 即同署112年度偵字第58606、59390號、112年度軍偵字第40 9號、113年度偵字第6878、6986號部分,與檢察官提起公訴 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移送原審併辦、提起上訴,檢察官許燦鴻、李俊毅移送本院併辦,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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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