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選上訴字,113年度,8號
TCHM,113,選上訴,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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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選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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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冠銘
被 告 林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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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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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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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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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恒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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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117、
139、140、142、148、156、163、179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11、12號;移送本院併辦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88、8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丙○○等6人共同 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 投票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4月、4月、3月、3月、3月,均 緩刑,及為相關褫奪公權宣告;另被告丙○○被訴投票期約賄 賂罪、即其附表一編號17妨害投票未遂罪部分,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有罪部分量刑亦稱妥適,應予 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 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關於被告丙○○等6人判決有罪部分之法律適用部分: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 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 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 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 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 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 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 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 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丙○○等6人行為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民國11 2年5月26日增訂第98條之1之規定,由總統於112年6月9日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公布並於同日施行,然 該次修正僅將原規定於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增訂 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1第1項,二者之刑度與構成 要件並未變更,非屬法律之變更,對於被告亦無有利或不利 之情形,應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再基於特別法優先於 普通法原則,是本件應適用裁判時法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8條之1之規定,是原判決就被告丙○○等6人之妨害投票行 為適用刑法第146條之規定,其適用法令尚有違誤。 ㈡關於被告丙○○投票期約賄賂罪、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妨害 投票未遂罪(即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部分: ⒈本件證人程○○未曾居住於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丁所示之「虛 偽遷徙地址」,此業據證人程○○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證述 明確,再證人程○○於調詢中亦證稱:我是為了投票支持丙○○ 當選○○里里長,在今年0月間將戶籍從○○區遷入附表一編號 丁所示「虛偽遷徙地址」等語,是依證人程○○證述之內容及 其他卷內客觀證據,其該當妨害投票罪已然明確。雖原審判 決以證人程○○曾證述:本來要選市議員、對○○里很熟、70幾



年就在那邊開牛排館等語,認證人程○○有否認其係虛偽遷徙 戶籍之意,然證人程○○此部分所述並無其他客觀證據足佐, 亦非證人程○○遷徙戶口之核心因素,僅為卸責、袒護被告丙 ○○之詞。而被告丙○○既明知證人程○○上開情事,參以被告丙 ○○有其他部分之妨害投票犯行,此業據原審判決認定詳實, 堪認被告丙○○對於為他人遷徙戶籍即本具有為自己選舉利益 之考量,且被告丙○○亦親自辦理證人程○○遷徙戶籍至附表一 編號丁所示之「虛偽遷徙地址」之程序,被告丙○○此部分主 觀犯意及客觀行為應堪認定,原審判決認被告丙○○未該當此 部分之妨害投票未遂犯行,其認事用法,尚有違誤。 ⒉再原審判決認被告丙○○不該當投票期約賄賂罪,無非係以被 告丙○○所辯稱欲解決鄰長出缺問題等情應屬可採為其主要論 據。然查:證人程○○本非臺中市○區○○里之居民,其於遷徙 戶口前本即不具擔任該里鄰長之資格,此為被告丙○○所明知 ,又證人程○○於警詢、調詢及偵查時證稱:被告丙○○只有說 我本來是鄰長,他當選後會繼續讓我當鄰長;是被告丙○○要 求我擔任○○里第○鄰的鄰長的;我跟被告丙○○確實有事先協 議過,我才提供身分證及印章供被告丙○○遷戶籍,並聘我為 ○○里第○鄰鄰長;被告丙○○有跟我承諾,他選上里長後,會 繼續讓我擔任鄰長;被告丙○○當時要幫我遷戶籍進去○○里時 ,就有跟我說要當第○鄰鄰長;本來就有要遷戶籍了,那天 才又提到要當鄰長等語,是堪認被告丙○○遷徙戶口前,係同 時以「遷徙戶口以利投票」及「擔任鄰長」作為邀請證人程 ○○交付其相關證件而辦理戶口遷徙之理由,則被告丙○○於邀 請當下既明知證人程○○根本不具擔任該里鄰長之資格,則其 所辯係欲解決鄰長出缺問題等語應無可採。是證人程○○遷徙 戶口既同時為「遷徙戶口以投票給被告丙○○」及「擔任鄰長 」兩項目的,則堪認被告係以「擔任鄰長」之利益使證人程 ○○「遷徙戶口以投票給被告丙○○」,否則何以使未實際居住 於該處之證人程○○同時「遷徙戶口」及「擔任鄰長」?原審 判決所持之「急覓鄰長」等理由與被告丙○○前開所為係屬二 事,被告丙○○未能補充空缺並無實質風險,被告丙○○亦非即 可持該理由而違背相關要點「鄰長需實際居住該鄰」之規定 ,則原審判決竟以前開理由採認被告丙○○之辯解而認被告丙 ○○不該當投票期約賄賂罪,尚有違誤。
㈢關於被告丙○○經判決有罪部分之緩刑宣告部分: ⒈本案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時均矢口否認有何妨害投票之 犯行,雖於羈押庭審理時方坦承妨害投票犯行,然其變異辯 詞,改為認罪,此應係見事證明確,無法脫免罪責,企圖以 認罪避免羈押、求輕刑度之訴訟考量,尚難見有悔改之意,



顯見被告丙○○之犯後態度非佳。
⒉再被告丙○○於案發當時,係該選舉區○○里之現任里長,竟不 思以服務里民等正當方式爭取選票,為獲連任,無視於地方 自治之精神,以遷徙幽靈人口之方式虛增選票,傷害我國民 主選舉制度及地方自治制度,其所為足以敗壞選風,腐蝕民 主法治根基,導致基層選舉民主政治無法落實建立,並破壞 民主政治與選舉之公平性,惡性非輕。
⒊另被告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速偵 字第427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9月 23日起至111年9月22日止,此有被告丙○○之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丙○○為本件犯行之時點(111年2月 24日至同年7月26日)均在前開緩起訴期間內,足認被告丙○○ 未能有所警惕,悛實悔改,反為其個人利益再為本案犯行, 難認被告丙○○有何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是原審判決之緩 刑宣告難認妥適。
㈣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 適當合法之判決。
三、本院查:
㈠關於被告丙○○等6人判決有罪部分之法律適用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丙○○等6人行為後,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雖增訂第98條之1第1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 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規定,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9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 效。然該條增訂,非屬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法律變更,無前 述刑法第2條第1項新舊法比較問題;且該增訂係於被告丙○○ 等6人行為後為之,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不溯及既往原 則,本案仍應適用被告丙○○行為時之法律,即刑法第146條 第2項規定。檢察官上訴主張本案應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98條之1之規定,容有未洽。
㈡關於被告丙○○投票期約賄賂罪、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妨害 投票未遂罪(即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部分: ⒈證人程○○於111年11月24日第一次警詢時係證述:(問:是否 受丙○○或他人教唆或利誘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區○○里0鄰○○路 0段00號?)沒有,只是朋友情義相挺,但是我沒有住○○○市 ○區○○里0鄰○○路0段00號。(問:你既然未實際居住於戶籍 地,為何將戶籍遷入該址,目的為何?)我是因為丙○○找我 一起參選,我本來要選市議員,但是我評估後,感覺選不上



,我才沒有登記參選,既然沒有要選市議員,我如果有要去 投票,我一定會投給丙○○。(問:幫你辦理目前戶籍地遷移 之人有無要求需投票給特定人?投給何人?里長、市議員市長分別為何人?)幫我辦遷戶口的就是丙○○。丙○○。我有 去投票就投給丙○○。(問:丙○○是否曾主動向你表示,希望 你可以將戶籍遷入其指定之處所?以及你是否能明白其意思 是要你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後投票給他?)我們本來講好他 選里長我投給他,我選市議員他投給我。明白。(問:你既 然已遷入戶籍,是否表示當下你願意支持丙○○並在未來投票 給他?)我們認識很多年了,這件事(筆錄誤繕為間是)我 沒有明講,但我有去投票就投給丙○○。(問:幫你辦理目前 戶籍地遷移之人有無何代價給你?或行求、期約、交付賄賂 及其他不正利益之承諾?)沒有。丙○○有跟我承諾,他選里 長上後,會讓我繼續擔任鄰長等語(見選偵字第117號卷六 第3至7頁),其先證稱未受被告丙○○教唆或利誘將戶籍遷入 臺中市○區○○里0鄰○○路0段00號,僅係基於朋友情義相挺, 係因雙方約定被告丙○○競選里長,證人程○○競選市議員,並 約定相互投票等情;後證稱被告丙○○沒有行求、期約、交付 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之承諾,僅承諾若被告丙○○競選里長成 功,會使證人程○○擔任該里鄰長等情,是證人程○○否認其有 虛偽遷徙戶籍之意。
 ⒉證人程○○於111年11月24日同日第2次警詢時證稱:(問:你 於2022年公職人員選舉前,於111年6月28日遷徙戶籍至臺中 市○區○○里0鄰○○路0段00號動機為何?)我是因為丙○○找我 一起參選,我本來要選市議員,但是我評估後,感覺選不上 ,我才沒有登記參選,既然沒有要選市議員,我如果有要去 投票,我一定會投給丙○○。(問:你本欲參選2022年臺中市 市議員,是否有與丙○○有事前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及其 他不正利益之承諾?)他只有說我本來是鄰長,他當選里長 後會讓我繼續當鄰長,我要選市議員的部分他沒有承諾我任 何好處,他只有說會透過人脈幫我拉票,只是我到最後發現 可能會選不上,所以我就沒有登記參選了。(問:你於何時 開始擔任臺中市○區○○里的鄰長?)就是111年6月28日戶口 遷過後,下個月某日下午我去鄰長辦公室聊天時,丙○○就問 我要不要擔任臺中市○區○○里的鄰長,我當時就答應他,一 直做到現在。(問:丙○○是何時、何地承諾你讓你擔任臺中 市○區○○里的鄰長?)我是戶口遷進去的隔月某日下午(詳 細時間忘記了),我去丙○○的里長辦公室聊天,他就跟我說 我戶口所在那個鄰的鄰長不想當了,他請我遞補上去接任鄰 長,我就答應丙○○擔任那個鄰的鄰長。(問:你居住○○區,



為何要遷徙來○區參選市議員,與丙○○有何關聯?是否有與 丙○○有事前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之承諾 ?)是因為我的人脈在○區,我以前有開設的餐廳在臺中市○ 區○○路00號(○○牛排館)、臺中市○區○○路00號(○○西餐廳 ),我在那邊結識不少朋友,我只是因為那邊有人脈,加上 丙○○有跟我提出一起競選的想法,才想投入選舉。沒有,除 了當鄰長這件事,他沒有跟我承諾過其他事等語(見選偵字 第117號卷六第9至13頁),證人程○○再次證稱被告丙○○事前 沒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之承諾行為,係 因被告丙○○找其參選,因其曾在臺中市○區經營餐廳結識不 少朋友,在臺中市○區有人脈關係,為競選市議員而將戶籍 遷至臺中市○區○○里0鄰○○路0段00號,其本為臺中市某里之 鄰長,而後被告丙○○允諾讓其繼續擔任臺中市○區○○里鄰長 等情,再次否認有虛偽遷徙戶籍之意。
 ⒊證人程○○於111年11月24日同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證述:(問:丙○○幫你把戶籍從臺中市○○區○○○路00號09樓 遷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目的為何?)丙○○要我去參選 ○○區的市議員,搭配他選○○里里長,所以他主動要求幫我遷 戶口,並主動幫我將戶籍遷到戶長是他女兒戊○○的戶内。( 問:你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委託丙○○辦理之理 由為何?)是丙○○主動說要幫我辦理戶籍遷移的,至於委託 書上的理由我不清楚。(問:你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後,有無擔任○○里鄰長?誰要求你擔任鄰長?)有的 ,是丙○○要求我擔任○○里第○鄰鄰長的。(問:你何時開始 擔任臺中市○區○○里○0鄰鄰○○○○鄰○○○○○○○○○○○○○○市○區○○路 0段00號的第三天開始擔任鄰長,擔任鄰長一個月有新臺幣 (下同)2,000元的車馬費及每日免費的報紙1份。(問:丙 ○○要你擔任○○里第○鄰鄰長有無告知你每個月有2,000元的車 馬費?)有,他有事先跟我說。(問:丙○○幫你辦戶籍遷徙 的時間為何?)我只知道是在今年0月間,詳細時間不記得 ,我就將身分證及印章交給丙○○,由他自行去戶政事務所辦 理遷徙,所以我不知道詳細時間為何。(問:你擔任○○里第 ○鄰鄰長從何時開始?○○里里辦公處何時發文給區公所辦理 聘任你為第○鄰鄰長?)我均不清楚,都是由丙○○辦理的。 (問:你遷徙戶籍到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時間?里辦公 處發文給區公所辦理聘你為鄰長的時間為何?誰先誰後?) 我均不清楚,都是由丙○○辦理的,要問丙○○才清楚,但我是 先遷戶籍,里辦公室才發文聘我為鄰長。(問:丙○○是否係 本屆○○里里長候選人?)是的。(問:你在今年0月間將戶 籍從○○區遷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是否為了投票支持丙



○○當選○○里里長?)是的。(問:經查,丙○○幫你將戶籍遷 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地址之時間是111年6月28日,○○里 里辦公室行文給區公所要求聘你為第○鄰鄰長的時間也是111 年6月28日,與你前述不符,詳情為何?)我的戶籍遷移及 聘為○○里里長都是丙○○辦的,但事先都有經過我的同意,整 個過程我只有交付他身分證及印章,其餘都是丙○○去辦理的 ,所以我記不得詳細的時間。(問:承上,丙○○幫你將戶籍 遷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地址及聘你為○○里第○鄰鄰長, 應是你們事先協議,並經你同意,丙○○才幫你遷戶籍並由里 辦公室聘你為鄰長,是否如此?)是的,我跟丙○○確實有事 先協議過,我才提供身分證及印章供丙○○遷戶籍,並聘我為 ○○里第○鄰鄰長。(問:丙○○要求你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及擔任○○里鄰長,有無告知你鄰長每個月有2,000 元車馬費等好處?)有的,丙○○事先有告訴我擔任鄰長每個 月有2,000元的車馬費,經我同意後,才由丙○○幫我遷戶籍 及由里辦公室發文聘我為第○鄰鄰長。(問:你擔任○○里第○ 鄰鄰長目前為止領了多少車馬費?)區公所直接將車馬費撥 入我郵局的帳戶,我是從7月份開始領,領了5個月,每個月 2,000元,總計1萬元。(問:你遷戶籍進去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除領取鄰長車馬費每月2,000元外,丙○○有無給你 其他好處?)沒有。(問:你有無補充意見?)我要補充的 是,我領取的每個月2,000元鄰長車馬費我有捐給社區發展 協會等語(見選偵字第117號卷六第17至22頁),證稱係因 被告丙○○要求其參選○○區市議員,搭配被告丙○○參選○○里里 長,始應被告丙○○要求將戶籍遷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將戶籍遷至上址並係為了投票支持被告丙○○當選○○里里長, 且嗣應被告丙○○要求擔任臺中市○區○○里鄰長等情,且依證 人程○○前開證詞,可知證人程○○係因被告丙○○找其參選市議 員,被告丙○○則參選里長,兩人相互拉抬,證人程○○則因曾 在臺中市○區經營餐廳而有人脈關係,為競選該區之市議員 而將戶籍遷至被告丙○○安排之臺中市○區○○里0鄰○○路0段00 號,且因被告丙○○與證人程○○二者問,一為欲參選里長,一 為欲參選市議員,二人係相互拉抬且互相支持關係,證人程 ○○支持被告丙○○參選里長,被告丙○○支持證人參選市議員, 如投票時並互為投票,然因證人程○○經評估結果認無法當選 ,故未參選臺中市○○區之市議員,復因其本係擔任某鄰之鄰 長,嗣並應被告丙○○要求,擔任其遷籍所在地即臺中市○區○ ○里鄰長,是執證人程○○前揭證詞,亦無法見被告丙○○與證 人程○○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即被告丙○○當選,以虛偽遷徙戶 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



⒋按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 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 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 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本章 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00條之2分別定 有明文。查,偵查中被告兼證人程○○於111年11月24日14分0 秒至15分50秒、28分0秒至30分13秒偵訊時所製作之筆錄, 業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上開偵訊時之錄音光碟,並將上開 錄音譯文記載於審理筆錄(見本院卷第219至221頁),是本 案關於偵查中被告兼證人程○○於111年11月24日14分0秒至15 分50秒、28分0秒至30分13秒偵訊時所陳述之內容,自應以 本院審理筆錄所載勘驗之內容為準,先予敘明。偵查中被告 兼證人程○○於111年11月24日14分0秒至15分50秒、28分0秒 至30分13秒偵查中供稱如下:
  (14:00~14:19)
檢:阿你自己涉嫌的就是…妨害投票還有投…投票行賄這個部 分承認嗎?就妨害投票,你沒有住那裡啦,阿選舉阿捏,阿 捏有承認嗎?
程:妨害投票
(14:20~14:29)
檢:就是算人家說的幽靈人口啦
程:因為我…我…我當初是…(聽不清楚)他人不錯,我鬥陣 下去選議員,我…
(14:30~14:39)
檢:對啦,你就沒住那就不可以遷戶口,阿捏阿,嘿阿,還 有一個…
程:阿那時候就是說,我如果要選議員,我也是要遷…遷過 來這邊才可以選
(14:40~14:45)
檢:阿也是要投他阿,嘿阿,就是這樣阿
程:因為…因為…過來這…過來這…
(14:46~14:58)
檢:看你啦,嘿阿,這樣覺得自己有沒有…嘿阿,這樣認為 你犯…就是有涉及到這個法律問題,這樣看你有沒有意見? 程:我那時候都…(聽不懂)我要選…(聽不懂) (14:59~15:14)
檢:當時就沒有想到那麼多,就想說我要選議員…嘿,這樣 你是…對阿,檢察官會從…就是…從輕處理啦,因為你這個畢 竟你不是一個主要的那個啦…嘿阿,看你自己啦



程:嗯嗯
(15:15~15:27)
檢:及那個投票受賄啦,這個部分是承認?還是否認? 程:我沒有受賄,我都沒有…沒拿到…沒拿到什麼,我反而就 是說我付出的,我是純粹在付出的
(15:27~15:41)
檢:純粹付出…阿你跟丙○○,跟其他他的親戚,有親戚關係 嗎?
程:沒…只有…只有老朋友的關係
(15:42~15:50)
檢:老朋友啦,那跟林○○、甲○○、丁○○、戊○○、己○○有親戚 關係嗎?
程:沒有
(28:00~28:20)
(無問答,僅有檢察官翻閱卷宗之聲音)
(28:21~28:30)
檢:阿你這個郵局的簿子、印章,郵局的…簿子是交給誰? 什麼時候交給誰?
程:郵局的簿子是在我這
(28:31~28:39)
檢:影印本阿,還有這個…身分證影本
程:喔,那個…那個交給…交給交給那個里幹事 (28:40~28:45)
檢:里幹事,是你交的嗎?你自己交給里幹事,還是透過那 個丙○○?
程:丙○○交的
(28:46~28:55)
檢:你交給丙○○,丙○○交給里幹事喔?
程:疑?不知道是我交給他的,還是丙○○交給他的,有可能 是丙○○交給他的(聽不清楚)
(28:56~29:00)
檢:應該是丙○○叫我交給里幹事的
程:嗯
(29:01~29:26)
檢:這樣對嗎,提示申辦鄰長所附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還 有程○○之郵局儲金簿,這個啦,有看到呴
程:嘿,有看到
(29:27~29:33)
檢:嗯,嗯嗯嗯,你這個郵局及身分證資料是交給誰? (29:34~29:56)




(無問答,僅有書記官打字聲、翻閱卷宗聲)
(29:57~30:13)
檢:好啦,回來原本的,就是你沒有住在那裡,然後有這個 選舉的問題,有幽靈人口,還有就是他…讓你…就是當鄰長啦 ,阿投票受賄這樣部分是否認?還承認?
程:承認
(30:14~30:15)
檢:承認啦呴
程:嗯
此有本院審理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219至221頁)。是證人 程○○最後於檢察官訊問時,雖就幽靈人口及當鄰長投票受賄 部分,為概括之認罪表示,然細譯證人程○○前後之證詞,可 知證人程○○於檢察官就妨害投票及投票行賄部分訊問是否承 認時,證人程○○係稱妨害投票部分認罪,投票受賄部分因其 原意在參選市議員始遷徙戶口,否認投票受賄等語。是程○○ 最後於檢察官訊問時,就當鄰長投票受賄為認罪之意思表示 ,其此部分不利於己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尚屬有疑。再 偵查中被告兼證人程○○於111年11月24日同日於偵查中除前 開供述外,另同時具結證稱:(問:是誰叫你遷戶口去○○里 裡面的?)丙○○。(問:丙○○是如何跟你說叫你做鄰長的? )那天應該是6月26日,在丙○○的服務處,我就遇到有一個 李先生,我們就在那裡喝茶,李先生說他的太太鄰長不當了 ,而且他太太跟兩邊的候選人都很熟,丙○○就叫我去做鄰長 ,李先生也說叫我來做好。(問:你在調查局有說你有跟丙 ○○協議好要讓你當鄰長,你才提供身分證跟印章讓他遷戶口 ?)對。(問:所以你是講好說要讓你當鄰長之後,你才拿 資料給丙○○?)是本來就要遷了,那天才又提到說要當鄰長 。(問:丙○○有要求你把2千元捐出來嗎?)沒有,是我自 己要的。(問:你以前就知道鄰長每個月有2千元的車馬費 ?)對,很早以前大家都這樣講,所以我本來就知道,所以 我們三個人在一起的時候,我就說我要把錢捐出來。(問: 你的前任第○鄰鄰長是什麼開始沒有做的?)我不太清楚。 我只知道前第○鄰的鄰長沒有做了,應該是我們三個人在那 裡聊天的時候,前第○鄰的鄰長就沒有在做了。(問:這次 是誰要出來跟丙○○競選里長?)○什麼○的。(問:丙○○幾號 ?)2號。陳什麼明的是1號。(問:丙○○有跟你說這個陳什 麼明的,就是前第○鄰鄰長的兒子要出來競選里長?)當時 他没有這樣跟我說。是說是李○○的太太是前鄰長說兩邊的候 選人她都很熟,所以她不要做鄰長,看我要不要做鄰長出來 服務等語(見選偵字第117號卷六第71至76頁)。證人程○○



證稱其與被告丙○○本即談妥將戶籍遷至被告丙○○安排之臺中 市○區○○路0段00號(前已敘明證人程○○係為臺中市○○區參選 市議員始遷籍),後於遷徙戶籍時,被告丙○○與證人程○○間 因臺中市○區○○里鄰長出缺,證人程○○復為現任某鄰鄰長, 被告丙○○即邀約證人程○○出任臺中市○區○○里鄰長,是由證 人程○○此部分證述,實難證明被告丙○○與證人程○○有意圖使 特定候選人即被告丙○○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 為投票之共同犯意聯絡或被告丙○○有何投票期約賄賂之犯行 。
⒌綜上,依證人程○○前開於警詢、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實無 法得出有何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稱之:被告丙○○遷徙戶口前, 係同時以「遷徙戶口以利投票」及「擔任鄰長」作為邀請證 人程○○交付其相關證件而辦理戶口遷徙之理由。 ⒍至證人程○○固設籍但未居住於○○市○區○○路0段00號一節,為 證人程○○所是承(見原審卷第306頁),惟現未實際居住於 戶籍地者有數百萬人,其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 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 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其原因不一。然此 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 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以第二項以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之對象 ,此觀之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即可明。又按憲法法 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揭示:刑法第146條第2項所謂「 虛偽遷徙戶籍」,根據戶籍法規定,應係指遷徙戶籍後未實 際居住於戶籍地,亦即「籍在人不在」之情形,並以刑事禁 止規範,禁止人民基於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以遷徙 戶籍而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雖 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選舉權之保障內涵,除保障投票與不投 票之自由、投票對象之選擇自由等外,解釋上也包括依自己 意願選擇在何處投票之自由。然立法者認為選舉結果之實質 代表性,來自各該選舉區「實際居住」居民之投票支持與認 同,為防止「未實際居住」選舉區之選舉權人,純為選舉之 目標,製造所謂「投票部隊」之「選舉幽靈人口」,自外地 遷入戶籍取得選舉權,在未與設籍地之政治、文化、經濟及 社會事務有最低限度的熟悉、連結之情形下參與投票,勢必 危害選舉之公平、公正、純潔及實質代表性,而限制人民在 前述情形下行使選擇投票選舉區之自由,可認係為追求特別 重要之公共利益,核屬正當,所採取之刑事處罰手段,乃屬 最小侵害,與人民選舉權之限制,尚屬相稱,而與刑罰明確 性原則、憲法平等、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無違。又所謂



「實際居住」,隨著社會變遷,不應再侷限於以居家生活或 住宿理解之傳統「居住」概念。隨著交通工具與人際互動科 技發展日新月異,工作地與住家分處不同選舉區之情形所在 多有,因長期工作而與工作場所所在之選舉區生活密切關連 ,亦足以產生社群共同體之認同,已屬不容否認之事實。是 所謂政治社群之界定範圍也應更加具有彈性,社群自我治理 之民主正當性,自然不應僅侷限於傳統上所理解之居家生活 與住宿事實;人民基於持續就業而與所處地區實質上建立政 治社群之歸屬與認同感,也應成為承認其在工作場所所在選 舉區擁有選舉權,參與政治社群自我治理之另一種正當性基 礎。因此,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5條第1項以在選舉區繼續居 住4個月以上,為取得該選舉區選舉權之資格要件之規定, 而「居住」或「實際居住」之認定,基於憲法保障選舉權之 意旨,即不應侷限於以居家生活或住宿理解之傳統「居住」 概念,而應擴及在某選舉區持續就業之事實。是只要在某選 舉區長期就業,該地區亦屬其日常生活重心所在,故將戶籍 遷入就業所在之選舉區,其長期持續就業之事實,亦得建構 與選舉區成員休戚與共之網絡,而成為政治社群之一員,當 可因而認定具有「實際居住」事實等旨。且查:公職人員選 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為取得該選舉區選舉權之資格要件之規定,而依戶籍法所 規定「居住」或「實際居住」之認定,既不侷限於以居家生 活或住宿理解之傳統「居住」概念,而擴及在某選舉區持續 就業之事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41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依證人程○○於原審審理時所證:很早之前,我跟 李○○去被告丙○○里長辦公室,被告丙○○向說選舉之後由李○○ (按應係李○○太太陳○○)當鄰長,李○○表示其與參選雙方( 按指被告丙○○及陳○○)是親屬、朋友關係,不好意思在被告 丙○○處擔任鄰長,被告丙○○就叫我幫忙一下……我想說我服務 都在那邊,70幾年我就在那邊開牛排館,所以對○○里那附近 各方面都很熟,服務就是服務,應該還好,戶籍遷過去就好 ……當時遷徙戶籍原因是因為被告丙○○找我一起選市市議員, 但我設籍在○○資格不符,之前被告丙○○有跟我說可以遷徙戶 籍,要選要快點遷,我跟被告丙○○很要好,被告丙○○說他那 邊可以幫我遷,後來想說要再花錢,對自己也沒什麼信心, 就決定不要選市議員,遷徙戶籍時還沒做決定,是遷徙戶籍 之後才做決定,我想鄰長就可以服務,市議員還要再去選舉 做許多動作很麻煩,所以決定不選市議員了,當然也想說若 要選市議員先做鄰長比較好……就是因為那一天(按指111年6 月26日)我跟李○○在一起之後才叫我當鄰長,我才遷徙戶籍



的…當時鄰長是李○○太太陳○○,李○○太太陳○○跟被告丙○○及 另一位侯選人陳○○很熟,陳○○是陳○○兒子,所以沒有答應當 鄰長,當時鄰長有出缺…我當鄰長後有做清潔及發選舉公報 的工作等語(見原審卷第300、302、309至311、312、315至 318頁),是執證人程○○上開證詞,可見證人程○○遷徙戶籍 其目的本欲競選臺中市○○區市議員及同時擔任臺中市○區○○ 里鄰長,且擔任臺中市○區○○里鄰長對證人程○○將來競選臺 中市○○區市議員有所助益,則證人程○○遷徙戶籍之初本意在 於其自己參選臺中市○○區市議員,實難謂其有使特定候選人 即被告丙○○當選之不法意圖或被告丙○○有何投票期約賄賂行 為。再證人程○○遷徙戶籍後,因競選市議員花費甚鉅且對自 己無信心,因而無意競選市議員,而繼續擔任臺中市○區○○ 里鄰長,依里長即被告丙○○安排從事清潔及發選舉公報等鄰 長應做之工作,則依證人程○○所述,其自111年6月26日設籍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後,自同年7月1日起開始擔任臺中 市○區○○里鄰長,迄同年11月26日投票日止,因其已擔任該 處鄰長近4月,證人程○○工作地區,已為其日常生活重心所 在。又其擔任鄰長從事之清潔及發選舉公報等參與當地事務 之工作,實質上已建立政治社群之歸屬與認同感,並足以理 解該工作地「實際需要如何、何項公共事務應予興革、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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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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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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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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