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偉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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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偉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洪偉誌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4月2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20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傷害罪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0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刑期變更為4年7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4月10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56729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