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45號
TCHM,113,聲保,245,2024040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如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如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如麗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9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252、2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