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20號
TCHM,113,聲保,220,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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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沛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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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沛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沛錡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9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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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