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37號
TCHM,113,聲,43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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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陳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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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定應執
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
國112年12月26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5095字0000000000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景心(下稱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 更字第162號及110年度執更字第3608號分別經法院裁定定應 執行刑確定,惟本件接續執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 ,而有拆解重新組合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請求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方案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 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以112年12月26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 5095字0000000000號函以前揭二案業經裁定確定,基於一事 不再理原則為由,駁回受刑人之請求,爰請求撤銷前揭執行 指揮,准予本案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 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 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 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 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 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 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 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 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即使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 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 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 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



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 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被告於接續執 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 則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 序改組搭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已經定應執行 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 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 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 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 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110年度台抗 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49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下稱甲裁 定),於108年12月18日確定。受刑人另因販賣第三級毒品 等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9年5月(下稱乙裁定),於110年9月7日確定。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據前揭確定裁定先後分別核發109年執更字第162號 及110年執更字第3608號指揮書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及 9年5月等情,此有前揭確定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以前揭二確定裁定之接續執行,造 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特殊 情形,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依其所主張之定刑組合方案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 經臺中地檢署以112年12月26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5095字00 00000000號函以前揭二案業經裁定確定,基於一事不再理原 則為由,駁回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遂向本院聲明異議等情 ,此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聲他字第5095號函文影本在卷 可稽,是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程序 上尚無不合。
 ㈡聲明異議意旨固主張檢察官應將甲裁定附表編號3至9及乙裁 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其較為有 利,否則將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等語。然查, 倘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 各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7年1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 有期徒刑30年以下(上限為30年);併考量甲裁定附表編號3 至7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乙裁定 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 定,則裁量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甲 裁定附表編號8至9及乙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總和之法



律內部界限上限(即10年+9年4月+4月+3月+5月=20年4月) 。是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其聲請定刑之範圍為有期 徒刑7年11月以上,20年4月以下,然需再與甲裁定附表編號 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總刑期上 限為21年4月,相較前揭二裁定接續執行(總計20年9月)而 言未必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且拆解重新組合定刑,法院將來 裁定結果如何,尚難預料,亦不得徒以定刑下限為比較。且 本案接續執行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刑期不 得逾30年之上限,自無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 地位,難認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過苛等情事而 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據此,受刑人上開甲、乙 二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均經裁定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又 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任意割裂,再就 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定刑,是檢察官以112年12月26日中檢 介給112執聲他5095字0000000000號函否准受刑人關於聲請 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聲 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自非可採。四、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且 甲、乙二裁定均已確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 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 原執行刑各確定判決之基礎鬆動,且甲、乙裁定刑期接續執 行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不得逾30年之上限 ,並無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或其他客觀 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 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依前開說明,實無許受刑人任擇與 其他各罪分割、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執前詞指摘 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



==========強制換頁==========附表一: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959號裁定(即甲裁定)附表受刑人陳景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11/13 106/11/13 106/10/17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判決日期 107年04月17日 107年04月17日 107年0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7月13日 107年07月13日 107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6年6月 犯罪日期 106/09/20 106/10/26 106/9/10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27日 107年09月27日 107年0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9日 107年10月19日 107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3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8月(共3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6/09/12、106/09/26、106/09/29 106/09/24 106/05/09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588號、107年度偵字第43、231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94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8年度沙簡字第236號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27日 107年09月27日 108年0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8年度沙簡字第23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9日 107年10月19日 108年0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3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強制換頁==========附表二: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091號裁定(即乙裁定)附表受刑人陳景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7/08/13 107/06/14 107/07/14(2次)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決日期 109/04/22 109/04/22 109/04/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4/22 110/01/13 110/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83號 (編號2至8已定刑有期徒刑9年4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1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共8罪)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7/04/07 107/06/13、107/06/14、 107/06/18、107/06/19、 107/06/20、107/06/25、 107/07/13、107/07/17 107/06/13、107/06/16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決日期 109/04/22 109/04/22 109/04/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13 110/01/13 110/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06/11 107/08/13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決日期 109/04/22 109/04/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13 110/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0號 刑期屆滿日128年7月14日(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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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