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上 訴 人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上 訴 人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林月嬌上 訴 人 祈冠環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雅文 上 訴 人 達健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咨亦 上 訴 人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聰堯 上 訴 人 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鎮輝 上 訴 人 凱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涵 上 訴 人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上 訴 人 遠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惠 上 訴 人 嘉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春 上 訴 人 新時代鋼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宜德 上 訴 人 正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 訴 人 呂坤堂即富通工程行 曾瑞龍工程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瑞龍 上 訴 人 春億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哲偉 上 訴 人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上 訴 人 陳宗榮即新翔工程行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上 訴 人 松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上 訴 人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即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林俊宏律師 蕭淨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正君為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即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 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即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下稱交 通部鐵道局)在最高法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判決、裁定後( 見最高法院卷二第421至429、433、434頁),其法定代理人於 同年9月15日變更登記為楊正君(見本院重上更一卷第207、20 8頁,行政院令),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 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裁定於同年 9月25日送達於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之訴訟代理人後(見最 高法院卷二第445至449頁,送達證書),即告當然停止,爰裁 定命楊正君為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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