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18號
TPHV,113,聲,118,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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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趙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兵界智間本院113年度簡易字第60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兵界智為○○院○○,與其配偶趙建華長 期謀財害命,藉由○○院人脈,為傷天害理之事,下手司法案 件達7-80件,足認本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 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 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 法官進行訴訟方式、聲明調查證據之准否,或認法官行使闡 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 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查本件收案後,經受命法官 進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準備程序迄未終結,經本院調閱 本件案卷進行單等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0頁),聲請 人徒以相對人為○○院○○,空言相對人與其配偶有上述不法作 為,然未提出證據釋明本件承審法官究與本件訴訟標的有何 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密切之交誼,或與聲請人有何 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情事, 逕認本件承審法官執行本件審判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 ,自無可取。從而,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承審法官迴避,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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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