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09號
TPHV,113,聲,109,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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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張富

張育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提出吳銀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近戶籍謄本到院(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等依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08號判決 提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0萬4,839元(109年度存字第2113 號),得免為假執行在案。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 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本 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俾以取回擔保金等語。
二、查,聲請人本件聲請稱相對人吳銀雄已死亡,乃向其繼承人 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惟未據提出繼承人相關資料, 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吳銀雄繼承人繼承系 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俾便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 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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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