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394號
TPHV,113,抗,394,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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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94號
抗 告 人 周成霖
相 對 人 周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 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 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 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土地公告現值 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 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 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 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 參照)。另稅務機關核定之房屋課稅現值,非當然與市價相 當,法院仍應調查,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4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下分稱系爭 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 分各半,抗告人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原裁定認系爭不動產 市場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819萬2,750元,抗告人就 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為1/2,因分割所受利益為3,909萬6,37 5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09萬6,375元,然系 爭不動產應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計 算其交易價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22萬5,434元,原 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既有上開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 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即應以抗告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然抗



告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訴時(見原法院112年北司補字第3 166號卷,下稱北司補卷,第7頁),系爭不動產並未實際交 易,亦無估價報告,抗告人復未釋明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 價格,原裁定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之 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自屬有據。 又系爭建物編號1為鋼筋混凝土造14層建物之第8層,主要用 途為住家,系爭建物編號2為位在地下2層之停車位,此有系 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北司補卷第21頁至第23 頁),原裁定參酌同一住宅大樓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段00號6樓之2建物暨其坐落土地於112年3月24日之交易單價 為每平方公尺35萬8,523元、地下2層停車位交易價格為400 萬元(見原審卷第11頁至第13頁),據以計算系爭建物編號 1(含土地)之市場交易價格為7,419萬2,750元(計算式詳 附表二),加計系爭建物編號2停車位之交易價格400萬元, 認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為7,819萬2,750元(計 算式:7,419萬2,750元+400萬元=7,819萬2,750元),再按 抗告人之應有部分1/2,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09萬6, 375元(計算式:7,819萬2,750元×1/2=3,909萬6,375元), 核無違誤。
 ㈡抗告人主張系爭不動產應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系爭建物 之課稅現值計算其交易價格云云,惟稅務機關核定之房屋課 稅現值,非當然與市價相當,法院仍應調查,以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而土地公告現值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 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有客觀且具體之價格可供參考 ,要非不得以其他方式估算核定,均已如前述,則原裁定業 已參考交易日期與抗告人起訴日期接近、交易標的與系爭不 動產係位於同一幢大樓,面積、座向、樓層極其類似之實價 登錄資料,可客觀反應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值,則原裁 定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於法並無不合。從而,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正
附表一: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3,328 96/10000(抗告人、相對人各48/10000)
建物 編號 建號 坐落地號 門牌號碼 主要用途及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155.23 附屬建物: 陽臺:23.82 全部(抗告人、相對人各1/2) 2 同段2376建號 同上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地下2層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2,041.40 1/48(抗告人、相對人各1/96) 共有部分:建物編號1:同段2496建號,面積3,66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6/10000 建物編號2:同段2496建號,面積3,66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0/10000
附表二:
附表一建物編號1(含土地)之市場交易價格: 實價登錄單價35萬8,523元/平方公尺×建物總面積(層次面積155.23+陽臺面積23.82+共有部分面積3,669.83×76/10000)平方公尺 =35萬8,523元/平方公尺×206.94平方公尺(小數點2位以下四捨五入) =7,419萬2,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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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