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204號
TPHV,113,抗,204,202404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4號
抗 告 人 李正蓉
相 對 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 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 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1 月8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5,452元,並命 抗告人於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抗告人不服提起 抗告,已於抗告狀中載明抗告理由,本院亦於113年3月29日 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陳述意見,並經相對人具狀表示意見( 見本院卷第31頁),是本院已依前揭規定,於裁定前使當事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就抗告人訴請確認訴外人陳志 賢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部分,尚未調查釐清其金 額,即認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低於抗告人請求相對人依執 行名義在70萬元及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下稱70萬元本息)範圍內禁止對陳志賢清償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5,452元 ,及命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顯有違誤,爰提 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原告起訴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又按審判長 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 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 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同法第199條第2項亦有 明文。另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 3項亦有明定。是以,原告起訴時,其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如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原法院應行使闡明 權,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必使原告具體完整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後,方得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繳納裁判費。四、經查:
 ㈠抗告人起訴意旨略稱:其前對陳志賢提起返還借款民事訴訟 ,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07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 決)命陳志賢應給付抗告人70萬元本息,嗣抗告人持系爭確 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 聲請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7888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陳志賢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並就陳志賢對相對人之債權核發 扣押命令,然相對人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即以陳志賢對其 之債權未滿1,000元為由,具狀聲明異議,顯有不實,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訴請確認陳志賢與相對人間 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及相對人應在70萬元本息範圍內,禁 止對陳志賢為清償等語,此觀抗告人起訴狀所載內容甚明。 ㈡惟經核抗告人所提確認之訴部分,僅於起訴狀中記載請求確 認陳志賢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並未具體表明請 求確認之債權債務金額為若干,而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 臻具體明確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法院行使闡明 權,令抗告人敘明或補充之,始得據以認定該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又依抗告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可知其訴請相對人在 70萬元本息範圍內,禁止對陳志賢清償部分,所受之利益應 以「陳志賢對相對人之債權金額」與「70萬元本息金額」較 低或相等者為準,蓋若陳志賢對相對人之債權金額高於70萬 元本息金額,得禁止相對人對陳志賢清償之金額仍以70萬元 本息金額為限,而若陳志賢對相對人之債權金額低於70萬元 本息金額,禁止相對人對陳志賢清償之金額即為陳志賢對相 對人之債權金額。是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須待 抗告人具體表明其請求確認陳志賢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金 額後,始得據以判斷認定,而非可逕以70萬元本息金額核定 之。
 ㈢準此,原法院未先令抗告人敘明或補充其訴請確認之債權債 務金額,即核定本件訴訟的價額為745,452元,並據此命抗 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尚有未洽。從而,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且本件訴訟價額 ,須由原法院令抗告人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補充完備後, 始得核定,並據以計算及命補繳裁判費,爰將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