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12年度,26號
TPHV,112,上更一,26,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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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吳學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
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 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 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 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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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