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田政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涵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986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 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 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救助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98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然上訴人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