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61、62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雯律師 陳奕璇律師 李育儒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正明 施少桂 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吳益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書青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複 代理 人 潘玉蘭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被 上訴 人 蔡福仁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郭瑋萍律師 馮昌國律師被 上訴 人 許弘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欣瑜 卓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韋月桂 被 上訴 人 邢國震 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代理人 李沭槿 被 上訴 人 潘建璋(原名潘俊毓) 王志誠 周維憲 張仕奇 弘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俊華 被 上訴 人 郭江雄 洪志明 趙亦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就宇加公司於101年12月間銷貨予揚華公司之LED原料交易一節是否屬追加之訴?說明理由;又若係追加,其追加合法理由為何?追加之當事人為何?),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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