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394號
TPHV,111,上,1394,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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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9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陳敦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吉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龍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兩造表明有和解之意願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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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