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048號上 訴 人 朱嘉智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被上訴人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曉娟 沈金祥兼法定代理人 黃佳明被上訴人 林郡頡(原名林世昕) 凃秉浤 王莉翎 巫思慧(原名巫婉毓)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被上訴人 黃素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