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593號上 訴 人 蔡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複 代理人 吳俊銘律師 林羿樺律師 上 訴 人 蔡木榮 蔡金火 蔡萬吉 蔡坤明 蔡 義 蔡焜松 蔡水鳳 蔡國忠 蔡國琛 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國倉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上 訴 人 蔡福來 蔡彥煒(原名蔡進財) 蔡曾美美 蔡侑東(原名蔡丁財) 蔡志揚 蔡淑娟 吳彩霞 蔡雅如 蔡康水 蔡康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思道律師上 訴 人 洪福培 洪根林 洪炳桂 蔡 得 趙蔡媽娘 張鶴年 張鶴堂 張鶴田 張威宗 蔡沛宸 蔡淑貞 蔡水木(兼蔡聰明之繼承人) 蔡秋萍(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蔡鴻文(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蔡萩月(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蔡靜文(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蔡喜枝(即呂綉妹之承受訴訟人) 蔡妏卿 蔡瑋倫(即蔡文卿之承受訴訟人) 蔡瑋秦(即蔡文卿之承受訴訟人) 蔡瑋庭(即蔡文卿之承受訴訟人) 高蔡素月(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陳柏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陳添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振銘(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王實(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明真(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振賓(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青容(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琴(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德利(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光輝(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蔡鎮松(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蔡德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葉林源(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 楊幼臣(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楊其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葉碧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原籍設桃園縣○○市○○里0鄰○○00 街0號6樓之1(遷出美國) 葉冠妤(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葉䕒棋(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葉淑美(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謝慶春(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李輝煌(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張芳鶯(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李鏗鏘(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李鈞銘(即蔡椪獅之繼承人及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蔚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富美(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君惠(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振孝(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曉柔(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振漢(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淑菁 上 訴 人 蔡傑雄(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蔡芳蘭(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蔡展雄(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蔡薰琳(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莊貴蘭(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玉琳(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坤珂(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蔡金坤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U部分關於「蔡椪獅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8595/245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椪獅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8595/245600」。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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