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46號
TPHM,113,聲保,346,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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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姜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姜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姜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  201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52018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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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