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66號
TPHM,113,聲,96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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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俊榳(原名葉晋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俊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俊榳(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 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 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 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 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 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 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 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 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 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 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 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 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 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 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 10年度審簡字第77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10月;編號3至 5所示之罪刑則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285號判決,定其 應執行刑為1月6月,然該等罪刑既於本件併合更定其執行刑 ,上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自已失效,並以原來宣告之罪刑 為計算基準如前述。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法院為本院,有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 罪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 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 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l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是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有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之諭 知且聲請意旨並未敘明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然觀之聲請書僅引用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為聲請定 刑之依據,並未敘及同條第51條第7款關於罰金刑之定刑規 定,顯見其真意應係就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為聲 請,並不及於罰金部分,僅因疏漏而未記載上開意旨,附此 敘明)。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暨受刑人各罪之 犯罪時間、類型相同、動機、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行為 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 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受刑人就本件定 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05頁)等情,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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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