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57號
TPHM,113,聲,357,20240430,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志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不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7號,中
華民國113年3月26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黃志峯(下稱抗告人)因本院112 年度上易字第1694號詐欺案件,前聲請法官迴避,業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35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而抗告人上揭案件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 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上開 駁回聲請之裁定即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即非 適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