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上易字,113年度,10號
TPHM,113,交上易,10,202404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承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交易字第114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張瀚文於民國111年2月25日0時17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永和區中 正路151巷5弄往8弄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151巷5弄104393號 燈桿前,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 幹線道車先行;而此時被告方承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151巷往得和路方向行駛至此,本應 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以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張瀚文、方承彥 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直行,致 兩車發生碰撞,張瀚文受有下腹痛之傷害;方承彥則受有全 身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張瀚文所涉過失傷害犯嫌,由原審判 處拘役20日確定)。因認被告方承彥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再告訴人之告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 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 、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先例足資參照。另按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除須有過失責任外,並以發生 傷害之結果為成立要件;倘未造成傷害之結果,或傷害之結 果與行為人之過失並無因果關係,即無成立該罪之可能。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係以⑴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⑵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⑶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車禍現場及車 損相關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酒精測 定紀錄表、監視器光碟1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⑷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所騎乘之 機車發生碰撞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 告訴人去醫院就醫的時間距離車禍發生的時間太久,我認為 告訴人的傷勢與本件車禍無關,本件車禍沒有造成告訴人受 傷等語。經查:
㈠、被告所騎乘之機車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有於上開時、地 發生碰撞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現場圖(按卷內文 書標題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路口監視錄影面截圖照片、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在卷可稽( 見111偵45991偵卷第4至5、12至13、21至24、26、28至34頁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汽車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 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 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 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行至無 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 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第1 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之規定,停車再開標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設於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本件被告與告訴人均領有普通 機型機車駕駛執行,此據被告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證述綦詳 (見111偵45991卷第26、27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㈡在卷可按(見同上偵卷第24頁),是其等對於上開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自應知之 甚詳,並應在駕駛上述機車行駛於道路時,遵守上開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而觀諸前揭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顯示,本 件車禍發生地點為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151巷與同路巷5弄、 8弄之無號誌交岔路口(即中正路151巷5弄104393號燈桿前 方之交岔路口),被告沿中正路151巷往得和路方向(即東 往西方向)行駛,告訴人沿同路巷5弄往8弄方向(南往北向 方)行駛,且告訴人之行向即中正路151巷5弄設有「停」標



誌,是告訴人行駛之中正路151巷5弄即屬支線道,被告行駛 之同路151巷為幹線道。再依現場照片、兩車車損照片,被 告、告訴人分別駕駛前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路口,告訴人 本應注意停車禮讓幹線道之被告車輛先行,而被告亦應注意 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 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告訴人疏未注意禮讓幹線道之被告駕 駛車輛先行,即貿然行駛路口,被告亦亦疏未減速慢行,見 狀閃避不及,告訴人之機車前車頭與被告之機車左側車身發 生碰撞,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固足認被告、告訴人就 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同有過失。
㈢、而關於告訴人是否因本次車禍受有傷害一節,茲說明如下: ⒈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天 氣寒冷,我穿輕型羽絨衣、牛仔褲及有包覆的鞋子,車禍當 時我們兩人的車子都倒地、人都飛出去,路人聽到碰撞聲音 報警,警察來之後有問我們要不要就醫,方承彥由救護車載 送去醫院,當下我雙腳、臀部、腹部都有受傷,但是當時疫 情嚴重,我考量後覺得疫情對我的影響比較大,我就選擇不 要去醫院、回家休息,但後來員警要求我一定要到醫院做筆 錄,我就跟員警到耕莘醫院門口做筆錄,做筆錄的時候員警 沒有叫我展示傷口給他看;車禍當天我剛好要去打第3劑疫 苗,所以我就沒有即時去就診,一直到3月16日持續有下腹 痛的狀況我才去三總就診,我做了2次超音波還是持續腹痛 等語(見同上偵卷第5、42頁反面,原審112交易114卷第79 至81頁),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超音波報告為據。 ⒉觀諸卷附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1年6月14日出具 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見同上偵卷第10頁),告訴人係於111 年3月16日及23日分別前往該院腎臟科門診檢查,經醫師診 斷記載病名為「下腹痛,原因待查」;而經原審就上開診斷 證明書所載傷勢函詢診治醫師,其診治醫師回覆稱:「病患 張瀚文於111年3月16日就診時,腹部並無明顯外傷,當時並 未開立治療藥物。病患於111年3月23日回診,當時腹痛症狀 已改善。經查詢病歷資料兩次就診均無開立處方用藥紀錄。 」等語,有國防部三軍總醫院112年6月15日院三醫企字第11 20037017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函詢事項回復表等在卷可考 (見原審112交易114卷第25至31頁),可知告訴人係於車禍 發生後19日之111年3月16日,始前往醫院就診並主訴下腹痛 ,且就醫當時腹部並無明顯外傷,醫師亦未開立任何處方藥 物治療,則告訴人就醫時主訴其腹部疼痛究係客觀上得經醫 療行為治療之生理組織異常,抑或告訴人主觀上自行感覺不



適,已非無疑。況告訴人於車禍發生當時係穿著具有相當厚 度之衣褲及具包覆性之鞋子,縱使因車禍而人車倒地,亦非 必然使身體受有傷害。
 ⒊告訴人雖稱員警到場處理時其因為擔心疫情而選擇不去醫院 就醫等語,但被告經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後,員警即要求告 訴人一同前往耕莘醫院製作筆錄,斯時告訴人已抵達醫院而 有較高染疫風險,則其先前選擇不就醫查看傷勢之理由已不 存在,卻仍未在第一時間由醫護人員檢查傷勢或將傷勢展示 予製作筆錄之員警觀看並紀錄在案,僅於員警製作談話紀錄 表時泛稱有受傷云云,實難認定告訴人確實因本件車禍而受 有身體之傷害。至告訴人提出之健康檢查報告雖可看出其在 111年3月31日有進行腹部超音波檢查,然該健檢報告記載告 訴人之腹部超音波檢查異常原因為「輕至中度脂肪肝」,並 建議多運動、吃清淡飲食、減輕體重等情,有原審影印告訴 人當庭提出之健檢報告節錄內容在卷可佐(見原審同上卷第 91至95頁),亦堪認告訴人腹部超音波檢查異常之結果並非 本件車禍之外力造成其腹部受有傷害。故本件除告訴人自述 受傷之外,並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資證明告訴人之身體生理組 織或健康狀態,確實有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而發生不良之變 化或傷害之結果,核與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對 被告以該罪相繩。
㈣、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之積極證據,並未使本院就被告 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本院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過失傷害犯行,本案 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 未提出新事證,僅就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及心證裁量 ,重為爭執,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提起公訴,檢察官余佳恩提起上訴,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