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馬里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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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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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馬里紗│931231│SA8308│第一商業銀│18900元 │
│ │企業有│ │016 │行中和分行│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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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馬里紗│940630│SA8308│第一商業銀│18900元 │
│ │企業有│ │017 │行中和分行│ │
│ │限公司│ │ │ │ │
├──┼───┼───┼───┼─────┼─────┤
│ 三 │馬里紗│941231│SA8308│第一商業銀│18900元 │
│ │企業有│ │018 │行中和分行│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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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馬里紗│950630│SA8308│第一商業銀│18900元 │
│ │企業有│ │019 │行中和分行│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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