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433號
TPHM,112,附民,1433,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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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3號
原 告 趙桂枝
被 告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

法定代理人 林雅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因被 告於原審110年6月25日宣示判決前完成清算程序向法院聲報 清算完結,而不存續,且無從補正,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 上重訴字第50號為不受理判決,揆諸上揭規定,則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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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