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選上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國文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
林育靖律師
被 告 陳貴鳳
選任辯護人 蔡采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112年度選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45、46、69、81
、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國文係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地 方公職人員選舉新竹市議會第11屆議員選舉第5選區(起訴書 誤載為第6選區,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候選人(抽籤登 記為3號),被告陳貴鳳則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3樓、 新竹市○區○○路00之0號之「社團法人新竹市心理衛生協會」 (下稱心理協會)創會長及多屆理事長。被告葉國文為求順 利當選,明知之前並未提供心理協會任何經費或物品,為取 得心理協會頒發獎助學金之設籍新竹市香山區身心障礙學生 之有投票權家長支持,先於111年3月16日至上址心理協會辦 公室會晤被告陳貴鳳,主動表示可協助心理協會舉辦之活動 或任何其他需求,並請被告陳貴鳳支持其當選新竹市香山區 議員,被告陳貴鳳旋口頭邀請被告葉國文參與原預計於111 年4月間所舉辦之頒發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活動,再於同 年4月16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111年度「扶弱助礙、圓夢 助學」-社區身心障礙活動110學年度下學期身心障礙弱勢學 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下稱110學年度下學期獎助學金申請 辦法)予被告葉國文,被告葉國文、陳貴鳳已明知依照「身 心障礙弱勢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中所列申請資料僅需「 申請人或其父、母領有新竹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領 有低(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年收入在90萬
以下者」;且核發對象為「(中)低收入戶之在學身心障礙 學生」、「(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在學子女」等身分 ,核發對象資格並無相關行政區域之限制,且心理協會亦無 將捐助弱勢殘障學生獎助學金限定頒發特定行政區之慣例, 竟為拉抬被告葉國文在新竹市香山區市議員選舉之得票率以 獲取勝選之機會,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使其投 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因被告葉國文明白表示只願 意贊助設籍新竹市香山區之身心障礙學生,被告陳貴鳳旋以 同上聯絡方式將設籍新竹市香山區學生之光復高中曾○恩(0 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古○瑄(00年0月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世界高中張○如(00年0月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香山高中國中部洪○菱(00年0月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及香山國小陳○傑(0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等5人之名冊及每位頒發高中生新臺幣(下同)3,000 元、國中生2,000元、小學生1,000元獎助學金所需1萬2,000 元之需求予被告葉國文,惟因疫情原因,上開活動延至同年 6月25日舉辦,被告陳貴鳳於同年6月18日以同上方式告知被 告葉國文舉辦心理協會會員大會及上開活動日期,被告葉國 文再於同年月21日前往上址心理協會辦公室,將上開新竹市 香山區學生獎助學金1萬2,000元交予被告陳貴鳳,再次表明 限定供作心理協會作為戶籍設在新竹市香山區5名受獎學生 之獎助學金經費,並請求被告陳貴鳳尋求設籍被告葉國文參 選選區之受領上開獎助學金之學生家長投票支持,且於同年 月25日9時許,在址設新竹市東區田美三街2號2樓之「新竹 市勞工育樂中心」2樓禮堂之典禮會場,利用心理協會舉辦『 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19週年慶祝活動「扶弱助礙、圓夢助 學」社區身心障礙者關懷活動、110學年度第1學期身心障礙 弱勢學生獎助學金頒獎典禮』(下稱頒獎典禮)之機會,先 由被告陳貴鳳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蕭子璇開立日期為「11 1年6月25日」、贊助單位為真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心理協 會自行分擔經費收據,作為被告葉國文捐助助學金予心理協 會之證明,並親自將上開賄賂之款項分別裝放3個3,000元、 1個2,000元及1個1,000元紅包,被告陳貴鳳亦明知依照預定 議程於當日10時30分至50分始頒發獎助學金,且現場亦分別 有新竹市東區議員劉崇顯及其助理黃建廷、北區議員吳青山 議員及議員參選人即其子吳旭豐、議長許修睿辦公室主任謝 政憲、北區議員蕭志潔、東區議員黃文政、東區議員段孝芳 、東區議員參選人陳錫文、香山區議員參選人曾沛騰等人在 場,均未邀請其等上台頒發獎助學金,待同日10時10分許被 告葉國文抵達後,雖見台上有表演者表演中,因葉國文表示
將另參加公開活動需立即離席,在前述受獎家長均在場之公 開場合,由陳貴鳳在台上先向與會受獎家長表示「我跟大家 介紹我們香山區市議員參選人葉國文,葉參選人。…為什麼 我要特別介紹,我們今天的助學金,有5名是香山區的,然 後5名助學金的經費來自於我們葉國文,葉參選人。所以我 們等一下就先頒這5名的助學金,…,香山區的好朋友,請你 們一定要記得,他這麼照顧你們,你們要回饋,幫忙他多拉 一些選票,多贊助一些選票給他…」等語,司儀並依照名單 唱名受獎學生光復高中曾○恩、古○瑄、世界高中張○如、香 山高中國中部洪○菱、香山國小陳○傑及育賢高中詹○稷(00 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陪同家屬李記親)上台受獎 ,此時被告陳貴鳳發現詹○稷並非係設籍香山區之學生,為 免其等行求賄賂款項無法順利讓該選區領獎學生受獎而達成 行求賄賂受獎學生之有該選區投票權家屬之目的,竟直接將 該詹○稷請下台,並在台上向當天有出席之受獎學生張○如( 陪同家長林莉霜)、古○瑄(陪同家長古錦龍)、洪○菱(陪 同家長羅嘉慧)、陳○傑(陪同家長陳仁福)等人叮囑須向 家人轉達該款項係被告葉國文致贈等言詞,再由被告葉國文 將上開款項及獎狀頒發給張○如、古○瑄、洪○菱及陳○傑等人 ,致獎後,被告葉國文即向在場民表示:「我是新竹市香山 區市議員參選人葉國文,國文在這邊只是略盡棉薄之力而已 ,只是拋磚引玉而已…最後我自己打個廣告,住在香山區的 朋友,年底的時候可以支持國文我,讓我有更大的動力再深 入,更多的偏鄉地區的小朋友,來做這個愛心」等語,再藉 捐助慈善獎助學金名義,行求賄賂本次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之 受獎學生家長古錦龍、林莉霜、羅嘉慧及陳仁福等人支持並 將選票投予被告葉國文,而藉此方式使新竹市香山區有投票 權之人為一定行使。因認被告葉國文、陳貴鳳(下合稱被告2 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 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 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因此,倘檢察官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林莉霜、 羅嘉慧、陳仁福、陳連和、李記親、曾沛騰、孫文仁、蕭子 璇、張素霞、林均蓉證述,監視器錄影紀錄、擷取照片、譯 文、心理協會107、108、109及110年度會員大會手冊捐款及 捐贈物品芳名錄影本、心理協會自行分擔經費收據影本、獎 狀影本、心理協會111年6月29日社新心衛協字第01110055號 函暨附件影本、邀請卡影本、簽到冊影本、Line通訊軟體對 話截圖資料、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心理協會11 0年4月1日社新心衛協字第011000043號函暨附件申請表影本 、心理協會簡介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對於上揭時地發放獎助學金及拜票等情固坦承 不諱,惟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1 項之行賄犯行,被告葉國文辯稱:這些都是單純贊助活動 或奬助學金,是針對香山區身心障礙弱勢的獎助學金,與選 舉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171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葉國文辯 護稱:1、本件弱勢學生獎助金是學校代替學生申請,被告 葉國文所說以香山區為限,是指香山區學校,學校為學生申 請經過雙獅基金會及心理衛生協會理事會審核,被告沒有干 預權限,且被告沒有詢問過學生家庭背景或家長設籍何處, 被告是單純從事公益活動,與選舉無關。2、被告陳貴鳳邀 請被告葉國文參加新竹市弱勢學生獎助學金活動,並沒有給 被告葉國文總額,故被告葉國文無從以總額為贊助,所以才 以香山區為贊助範圍。3、活動當天被告陳貴鳳介紹被告葉 國文,這是被告陳貴鳳與司儀個人行為,尚難以此認定被告 葉國文與被告陳貴鳳有行賄犯意聯絡。4、受贊助對象家長 不知贊助獎助學金之人係何人,紅包袋亦沒有贊助人姓名, 如被告葉國文有意賄選,應該會在紅包袋上註明贊助者姓名 或是特別交代是何人出的錢,被告葉國文也不知道受獎學生 家長是何人,只是單純公益捐贈等語(見本院卷第174至175 頁)。被告陳貴鳳辯稱:我不是針對被告葉國文去辦這個活
動,這是公益活動,已經辦17年,從辦理活動開始至今我們 奬學生申請辦法從來沒有改變,以新竹市為區域,當時因為 被告葉國文說他能力有限,而僅捐助香山區,選出與香山區 有關學生只有5位,到場學生僅有3位,學校送出來的名單我 也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第171、174至175頁);辯護人則為 被告陳貴鳳辯護稱:1、此次獎助學金捐贈是從96年就舉辦 到現在,事前都會發函請新竹市各級學校協助轉知並推薦名 單,活動當天也邀請各界貴賓公開參與,事後也會檢送會議 紀錄於主管機關及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已運作多年,此與一 般賄選行為是針對特定選民、私下交付行為不同;被告陳貴 鳳絕無為求被告葉國文順利當選之動機,因為被告陳貴鳳並 非葉國文競選團隊成員,被告葉國文亦未請被告陳貴鳳協助 參選議員事宜。2、活動舉辦日是6月25日,被告陳貴鳳無從 得知葉國文是否會去登記參選,難認陳貴鳳係基於投票行賄 犯意去舉辦獎助學金頒獎典禮;又所贈送的獎助學金,也非 約定投票權人為一定行使之對價,領取獎學金的學生沒有投 票權,且有智能障礙,在場其他會員及家長亦多是身心障礙 者,就算被告有發表要幫忙拉票言論,亦難認在場的學生或 家長均能產生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之認知,況當天在場的民 眾在偵查接受訊問時,也都表示不清楚、沒印象、不會受影 響;雖被告捐助金額為12,000元,實際上只發了8,000元, 每位學生領取金額為1,000至3,000元,未踰越社會相當性, 難認獎助學金發放與行賄有對價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175頁 )。
五、經查:
(一)被告葉國文係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竹 市議會第11屆議員選舉第5選區候選人,被告陳貴鳳則係心 理協會創會長及多屆理事長;被告陳貴鳳於111年4月16日以 LINE通訊軟體傳送111年度獎助學金申請辦法予被告葉國文 ,被告葉國文表示願意資助香山區之部分,被告陳貴鳳應允 後於111年6月15日以LINE傳送獎助學金申請名單pdf檔(內容 為籍設香山區之曾○恩、古○瑄、張○如、洪○菱、陳○傑5人之 姓名、學校、住址、電話、經濟別、成績,國小部1人1,000 元、國中部1人2,000元、高中部3人9,000元,合計1萬2,000 元等訊息)予被告葉國文,被告葉國文遂於111年6月21日至 心理協會,將1萬2,000元交付予被告陳貴鳳,嗣心理協會於 111年6月25日在「新竹市勞工育樂中心」2樓禮堂舉辦頒獎 典禮,被告陳貴鳳在台上公開表示所頒發之獎助學金中香山 區有5名,經費來自於葉國文,請多贊助選票給葉國文等語 ,被告葉國文則上台將紅包及獎狀頒發給張○如、古○瑄、洪
○菱,並公開拜票請求支持等情,業據被告葉國文、陳貴鳳 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調查官詢問時(下稱調詢)、偵 查、原審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111年度選偵字第45號偵查 卷【下稱選偵45卷】第4至15、43至47頁,111年度選偵字第 46號偵查卷【下稱選偵46卷】第4至15頁反面、43至47頁, 原審卷第79至89頁),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譯文、心 理協會自行分擔經費收據、洪○菱獎狀、心理協會111年6月2 9日社新心衛協字第011100055號函暨附件、邀請卡、簽到冊 、被告2人LINE對話紀錄、心理協會110年4月1日社新心衛協 字第011000043號函暨獎助學金申請辦法、申請表、心理協 會111年6月15日社新心衛協字第011100051號函暨得獎名單 等附卷可參(見選他㈠卷第65至66頁,選他㈡卷第12至21頁反 面、第26、125、149、167頁正反面、選偵46卷第30頁,選 偵45卷第30至38頁,原審卷第147至153、157至180頁),是 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即修正前第90條之1第 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 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 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行賄者 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 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 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 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 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 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 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 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而所指「對價關係」,必以該項 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達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 向,始克相當。次按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與否 ,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 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 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且為維護選 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 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然行為是否該當賄 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 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 所接受。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
務員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 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援某特定 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 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意思,又行為人 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是否均已 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之認知, 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於競選期間,不問任何場合,凡 有致贈或允諾致贈相當價值物品(或利益)之舉,暨同時出 現支援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即可不問源由,一律以 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32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被告2人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藉捐助獎助學 金名義行求賄賂受獎學生家長古錦龍、林莉霜、羅嘉慧及陳 仁福之犯行,應審究為被告2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藉致贈獎助 學金之名,向古錦龍等人為投票行賄之意思,及古錦龍等人 是否有認知到「受頒獎助學金」與「約使其投票」二者之間 係存有上揭對價關係。
(三)被告2人主觀上尚難認具有行賄犯意:
參諸被告葉國文於偵查中供稱:111年3月間我們以新竹市環 境關懷協會名義捐贈發票給心理協會,當時有閒聊,陳貴鳳 說他們要幫助身心障礙的小孩,希望我們協會也可以幫忙, 111年6月21日我去繳錢時,陳貴鳳說111年6月25日會頒獎, 所以當天我有去,我們很多在跑活動時,穿著選舉背心,只 會提到自己,這是標準化模式,我去就是頒獎,我去每個活 動都是希望他們能夠支持我,我捐助香山區獎助學金目的不 是希望家長支持,是因為陳貴鳳當初說需要更大一筆,但我 說協會資金有限等語(見選偵46卷第43至47頁);於原審準備 程序中供稱:111年3月16日新竹市社區關懷環境協會辦理愛 心發票捐贈給陳貴鳳的協會,因此認識陳貴鳳,認識當天有 交談,他們有做身心障礙的照顧,我本身有小孩是身心障礙 者,所以我聽了蠻感動,因這樣的關係,我跟他提說如有需 要協助,我們協會可以幫忙,陳貴鳳4月6日line我獎助辦法 ,希望我們協會提出贊助,我於111年6月21日將1萬2,000元 拿到心理協會辦公室給陳貴鳳等語(見原審卷第80至84頁); 被告陳貴鳳於偵查中供稱:我於3月16日第1次認識葉國文, 我忘記是誰將葉國文的QRcode傳給我,我傳貼圖與葉國文問 候,葉國文才到協會拜訪,葉國文第1次來就送我們一箱發 票,葉國文有說協會有需要的話,他願意協助,他沒有明講 是什麼樣的協助,但是協會需要的就是經費、物資與人力, 所以我4月6日傳獎助學金申請辦法給葉國文,葉國文說他能 力有限,同意提供香山區的獎助學金,6月15日我傳送獎助
學金名單給葉國文,6月18日葉國文傳LINE問我獎助學金何 時給我,我有回答他於6月25日頒獎,並邀請他來頒獎,6月 21日他傳LINE問我是否方便於下午4點來找我,接著他就於 同日前來拜訪並將款項交給我等語(見選偵45卷第44頁反面 至45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3月16日楊貴 木帶葉國文和其他好幾個我不認識的人大概有4、5個人一起 到我們協會參訪,好像是環境關懷協會有辦發票換高麗菜的 活動,他們想要把發票捐給我們,因此來拜訪我們,當天我 們有向跟葉國文一行人介紹我們協會的主要業務、困難點, 在這幾年疫情這麼嚴重的情況下,我們這種弱勢團體要募款 很難,所以當下葉國文有表示說如果我們有任何困難都可以 跟他提出來,我於111年4月6日用LINE傳送獎助學金申請辦 法給葉國文,他看到之後回覆我,葉國文沒有詢問我香山區 受獎或申請的學生家中有無具有投票權之人等語(見原審卷 第214至216、220頁);及卷附被告2人間完整連續之LINE對 話紀錄(見原審卷第147至153、157至180頁),111年3月16日 被告陳貴鳳傳貼圖給被告葉國文,被告葉國文表示「等等早 上九點過去」,被告陳貴鳳回稱「歡迎光臨」、「謝謝」; 111年3月17日被告陳貴鳳傳送內容「感謝新竹市環境關懷協 會理事長葉國文暨理監事代表們,蒞臨協會關心身心障礙朋 友們的學習及工作狀況,了解協會的環境困境,並捐贈『發 票換愛心高麗菜』活動所得發票至少2000張」及活動照片之 臉書網頁截圖,並稱「早安」、「原要標註您的,但我找不 到您的fb」;111年4月6日被告陳貴鳳傳送110學年度下學期 獎助學金申請辦法1紙,並稱「邀請您共襄盛舉」,被告葉 國文即回以「OK」、「有分區域嗎?」、「要怎麼協助呢?」 ,被告陳貴鳳答「整個新竹市」、「看您」、「我們的對象 是身障低收的孩子…已經辦16年了」,被告葉國文回覆「我 想的是新竹區太大畢竟能力有限。可以分區域香山區的我來 協助參與呢?」,被告陳貴鳳則回稱「好啊」、「感謝您」 ;111年6月15日被告陳貴鳳傳送獎助學金申請名單pdf檔, 並稱「您好,訂於6/25頒發助學金」、「附件為香山區得獎 名單及所需經費,再拜託你了」,被告葉國文回答「後續怎 麼進行」,被告陳貴鳳則回覆「感謝您的幫忙」、「當天要 邀請您親自授獎喔」;111年6月18日被告葉國文詢問「何時 給你獎助學金?另外這個可以有協會收據抵稅?」,被告陳貴 鳳回以「6/25捐助,要請您來頒香山區的孩子,款項6/25前 即可,收據是正式抵稅的」;111年6月21日被告葉國文詢問 「下午四點多去找你方便嗎?」,被告陳貴鳳稱「好」;111 年6月25日被告陳貴鳳傳送「今天會員大會圓滿順利成功,
感謝大家冒著如此炎熱的天氣力挺前來支持幫忙讓活動圓滿 順利達成任務,感謝有您!有你真好,再一次謝謝大家」等 語,被告2人就其等相識、洽談、捐贈獎助學金之過程所為 供述內容大致相符,且與上開LINE對話紀錄互核一致,被告 2人上開供述,應堪採信。本件堪認被告2人於111年3月16日 係因捐贈發票而相識,當天談話過程中有提及日後被告葉國 文願意協助心理協會,被告陳貴鳳因而於111年4月6日向被 告葉國文提出有獎助學金之需求,被告葉國文遂表示願意負 責香山區部分之獎助學金,被告陳貴鳳欣然同意,嗣統計香 山區部分獎助學金金額向被告葉國文請款,被告葉國文則於 111年6月21日將款項交付給被告陳貴鳳甚明。另參以卷附上 開被告2人LINE對話紀錄,被告陳貴鳳於111年4月6日募款時 ,被告葉國文僅籠統探詢「可以分區域香山區的我來協助參 與呢?」,並未進一步指明所謂「香山區」,究係指「學生 」或「家長」?又究係「設籍香山區」或「就讀香山區學校 」,就此部分被告葉國文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稱:所謂以香山 區為贊助對象是指就讀香山區學校的學生等語(見原審卷第8 3頁),被告陳貴鳳於原審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證稱:我的理 解是設籍香山區,葉國文並沒有跟我確認所謂香山區是指設 籍於香山區或指就讀香山區學校的學生等語(見原審卷第249 頁);再觀諸卷附被告陳貴鳳111年6月15日傳送予被告葉國 文之獎助學金申請名單pdf檔(見原審卷第107頁),檔案內容 除獎助學金金額外,僅有曾○恩、古○瑄、張○如、洪○菱、陳 ○傑等5名不具投票權之學生姓名、學校名稱、住址、電話、 經濟別、成績等資料,如被告葉國文係基於行賄犯意,依理 其應會向被告陳貴鳳言明捐贈對象是「家長設籍於香山區之 學生」,或至少於得知上開pdf檔案內容後,探詢此5名學生 家長之戶籍、有無投票權等事項,始能確保其付出之款項係 交付至有本次香山區議員選舉投票權人之手上,以遂行其行 賄目的,惟被告葉國文均無類此舉動,被告陳貴鳳亦未就此 向被告葉國文多加確認或擔保,致被告2人之認知歧異,足 認被告2人主觀上對於捐助對象或其家長是否具投票權之行 賄重要事項,不甚關心,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葉國文只願意 捐贈部分獎助學金,至其只願意捐贈部分獎助學金之原因為 何、又為何係以香山區做為限縮條件等情,原因不一而足, 或因人情關係不好意思拒絕,故委婉表示只想捐助香山區, 或因想建立熱心香山區公益之好形象,或因被告葉國文於LI NE中所稱「因能力有限」,或因被告葉國文所辯是原先要以 社區環境關懷協會名義捐,因社區環境關懷協會弱勢獎助學 金都是以香山區為主要贊助對象等語(見原審院卷第82至84
頁),均有可能,尚難據此即認係出於行賄之犯意。又縱認 依照身心障礙弱勢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或慣例,獎助學金 之「核發對象」未以行政區域作為劃分,然對於獎助學金之 「來源」並無明文限制,是於心理協會亟需獎助學金來源之 際,捐款人表明可以提供特定部分獎助學金之來源,心理協 會應無拒絕之理,況依一般社會習慣,捐款本得指定用途, 又本次得獎學生並非僅限於香山區學生,有得獎名單1份附 卷可稽(見選偵45卷第31頁反面至32頁),是本案捐款情形並 未違背社會常情及身心障礙弱勢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又 被告葉國文捐贈款項之對象既已特定,被告陳貴鳳於頒獎時 邀請被告葉國文上台頒發該等特定對象即曾○恩、古○瑄、張 ○如、洪○菱、陳○傑之獎助學金,並於發現詹○稷並非被告葉 國文之捐助對象後,請詹○稷先下台,亦均未有違常情,縱 然被告2人有於頒獎時發表請託支持之言論,亦屬一般性、 通常性對一般民眾順勢之請託、拜票、寒暄之人情往來,在 別無事證情況下,尚難據此推論被告葉國文之捐款係出於行 賄犯意。
(四)證人即受獎學生家長林莉霜、羅嘉慧、陳仁福、古錦龍均未 認知「受頒獎助學金」與「約使其投票」二者間有對價關係 :
1、徵諸證人即受獎學生張○如之母親林莉霜於偵查中證稱:當 天最少有4、5個候選人到,他們都是陸續到,主持人介紹候 選人,候選人會介紹一下自己,請大家投票支持,介紹完就 揮揮手大家鼓掌,但我們想說選舉還很久,大家也都漠不關 心,我也是在玩手機,沒有太大注意,獎學金就是協會發的 ,我不知道錢是誰提供的,我們也無從得知,我不記得我女 兒的獎項是誰頒的,只要是候選人或市長秘書等,主持人就 是請他們上台講話,時間都差不多,沒有特別講比較久的, 我不記得葉國文有無說什麼,我對他也沒印象,我對誰頒獎 給我女兒,我也忘了,陳貴鳳在講的時候我完全沒有印象, 他說這個用意我也不知道等語(見選他㈡卷第107至112頁); 證人即受獎學生洪○菱之母親羅嘉慧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 沒有注意陳貴鳳如何介紹葉國文,我對葉國文當天說的話沒 有印象,我不知道是葉國文捐的等語(見選他㈡卷第139至140 頁);再觀諸卷附現場照片,當天現場有歌舞表演,環境應 屬吵雜,而曾沛騰、曾泰程、吳旭豐、劉崇顯、吳青山、蕭 志潔、黃文政等議員或議員擬參選人均有上台,由謝政憲代 表致詞,另段孝芳、陳錫文亦有上台致詞拜票,核與證人林 莉霜、羅嘉慧證述當天會場情形相符;又參諸證人即受獎學 生詹○稷之母親李記親於偵查中證稱:陳貴鳳有說葉國文今
年要參選議員,要我們多多支持他,議員也是這麼說,我沒 有聽到獎助學金的贊助者是葉國文這段,因為當時的音樂有 點大聲,我聽不清楚,詹○稷也沒有跟我說葉國文、陳貴鳳 在台上提醒他,請他回家跟父母說葉國文是獎助學金的贊助 者,請父母投票支持等語(見選他卷㈡第215頁) ;及參以當 天在場之人亦有對於被告葉國文、陳貴鳳之發言並無印象乙 節,業據證人陳莉莉、黃文彬、范邱美惠、倪瑞穗於調詢中 證述明確(見選他㈢卷第5、30頁至31頁反面、55頁反面至56 頁、122頁正反面),益徵證人林莉霜、羅嘉慧證述內容,應 堪採信。證人林莉霜、羅嘉慧既不知悉獎助學金是何人贊助 ,主觀上自無可能認知獎助學金係被告2人約使為投票權為 一定行使之對價。
2、另參諸證人即受獎學生陳○傑之父親陳仁福、表哥陳連和於 偵查中均證稱:我們到現場活動已經結束,已經沒剩幾名民 眾,我們就去找穿粉紅色背心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就幫我 們拍照,交付紅包及禮品給我們,工作人員沒有提到獎助學 金的贊助者是何人,紅包袋沒有記載特定人士或其他字樣等 語(見選他㈡卷第171至172頁),核與卷附現場照片(見選他㈡ 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反面),顯示被告葉國文頒獎時,上台 領獎之人為3名女學生相符,足見陳○傑並未上台領獎,另頒 發之紅包袋上僅有標註學校名稱及學生姓名,亦有被告陳貴 鳳當庭提出之紅包袋暨獎助學金申請表影本在卷可按(見原 審卷第297至299頁),核與證人陳仁福、陳連和證述相符, 陳仁福既無從知悉獎助學金是何人贊助,其主觀上自無可能 認知此獎助學金係被告葉國文約使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 價。
3、至古錦龍部分,經遍閱全案卷證,均未見有古○暄或古錦龍 之筆錄,是關於古錦龍於古○瑄受獎時是否在場見聞,是否 知悉獎助學金之來源等情,卷內資料既付之闕如,而無法認 定當時之實際情況,自難推論古錦龍已認知此獎助學金係被 告葉國文約使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2人主觀上有 行賄犯意,受獎學生家長林莉霜、羅嘉慧、陳仁福、古錦龍 又無行賄買票之對價認知,本件尚難僅執被告葉國文捐款贊 助香山區學生獎助學金,及被告2人於頒獎典禮上拜票,遽 論被告2人係以贊助獎助學金為名義行行賄買票之實。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均堪採信。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被告2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犯行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確信
,既不能證明其等犯罪,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2人無 罪之諭知。
七、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有公 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而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 投票行賄罪,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 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其客觀上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 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而二者間是否具有對價 關係,除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本於 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外,並應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 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 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 投票意向等項,審慎認定之。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縱假借 餽贈、走路工、到場造勢之報酬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不 影響其具有對價關係之認定。選罷法所規定之投票行賄罪, 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其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 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 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而二者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除審酌 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本於推理作用加以 綜合判斷外,並應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 量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 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 ,審慎認定之。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4515號判決意旨可參。㈡被告2人為本件行為時,主觀 上確實有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1、社團法人新竹市心理衛 生協會(下稱心理衛生協會)過去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捐助 款項作為頒發獎助學金給身心障礙弱勢學生時,都是捐助一 定的金額,並未曾有過指定捐助對象之情形,然於本案被告 葉國文先前未曾提供心理衛生協會任何經費或物品,在首次 捐款時卻表明捐助對象限於香山區的學生,亦即於其所參與 新竹市議會第11屆議員選舉第5選區(即新竹市香山區,下 稱香山區)的學生為指定捐助對象,此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 。2、被告陳貴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過往心理衛生協會審 核獎助學金的流程,是在設籍於新竹市的學生申請獎助學金 後,協會理監事會開會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並依照申 請人的成績等條件決定最終頒發名單及總金額。心理衛生協 會理監事確實於4月份開會決定符合資格及最終決定可頒發 獎助學金的名單,會依照成績來審核可以領取獎助學金的名
單,所以不會平均分給新竹市的三個區,並決定111年度頒 發獎助學金的總金額是4萬多元,當時除了雙獅基金會固定 每年會提供的2萬元捐款之外,剩餘的2萬2,000元在當時來 源尚不確定,尚待理監事對外募款,過去匯集大家的捐款後 ,再把這些捐款分配給他們審核通過的名單,不會特定組別 ,而當時其並未特別告知葉國文協會尚需款項數額以及發放 獎學金之人數等語。於常理下,被告陳貴鳳應係告知獎學金 尚需捐助2萬2,000元,詢問葉國文能夠提供多少金額的贊助 ,至於捐款要如何分配則是心理衛生協會內部處理事項,然 觀諸被告陳貴鳳之證述及其與被告葉國文間於民國111年4月 6日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並未有相關紀錄,於此前 提下,被告葉國文竟於111年4月6日被告陳貴鳳傳送110學年 度下學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後,並告知對象是「新竹市」的 學生後,回應道:「我想的是新竹區太大畢竟能力有限。可 以分區域香山區的我來協助參與呢?」等語,被告葉國文身 為建設公司之負責人,能負擔1萬2,000元,卻無法負擔2萬2 ,000元,此說法已非無疑。再者,若能力有限應也係告知能 負擔之金額,而非在不確定總人數、總金額下告知無法負擔 整個新竹市、希望劃分區域,僅協助其所參選區域之學生, 況且被告陳貴鳳也自陳在111年4月6日與被告陳國文溝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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