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2號
ULDV,113,除,2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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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梁琮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梁琮湍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112年12月1日 500,000元 FA0000000 2 梁琮湍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113年4月10日 500,0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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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