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384號
ULDV,113,司繼,384,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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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周壁懃
聲 請 人 劉周壁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賦昌於民國111年6月19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因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本件被繼承人周賦昌於民國111年6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屬第三順序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聲 請人主張「113年1月初聽朋友說起周賦昌死亡,他的一舉一 動扁差行為,幾乎沒有往來,又有欠債,是幾家銀行,銀行 委託討債公司,寄來欠債公文,姊弟妹來辦理拋棄繼承事件 」,然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調取死亡登記申請書, 死亡登記申請人為第三人周壁懃,第三人周壁懃係被繼承人 之大姊,此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戶籍謄本在 卷,第三人周壁懃於被繼承人發現死亡之隔日即111年6月20 日即申請死亡登記,並以相驗屍體證明書為附繳證件,且簽 名其上,又聲請人周壁懃劉周壁穗二人並無同父異母之情 形,父親均為周啟煌、母親為周王月遐,且從本件聲請狀亦 可知二人平時有聯絡,亦顯見劉周壁穗於111年6月20日或稍 後即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與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579號聲 請人周伶黛、同恒安、同恒正、同士期等4人之情形不同, 其等表明「於113年1月31日接獲前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通 知書,始知悉繼承開始」顯不足採信,其等又知悉被繼承人 無配偶、子女,父母均已死亡,顯然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其 等即為繼承人,則聲請人遲至被繼承人死亡20個月後之113 年3月14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明人聲 明書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所示日期可稽,顯已逾3個月法 定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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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