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1號
ULDV,113,司拍,21,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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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黃盈源

相 對 人 孫逢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孫木聰葉蒙恩於民國(下同) 111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 定清償期為111年11月17日,並以相對人孫逢倫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 押權已於111年8月22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 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 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大埤鄉 尚義 108 138.96 264分之33 002 雲林縣 大埤鄉 尚義 109 696.15 264分之33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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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