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54號
ULDM,113,毒聲,54,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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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
戒(113年度聲觀字第4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前 案緩起訴期間內即民國112年12月14日14時42分許採尿時點 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中市○○區○○里○○路000號住處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2月14日14時42分許 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送 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 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 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施 用毒品之行為既屬刑事犯罪,仍有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之適 用甚明。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而 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48年度 台上字第837號、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其於臺中市霧峰區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足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地非在本 院轄區。又本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於113年3月20日繫 屬於本院時,被告戶籍地仍在臺中市霧峰區,且並無因另案 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 住、居所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
 ㈡準此,被告雖於本院轄區內之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進行採尿 查獲,然本件既無從釋明繫屬本院之際,被告之住所地、居



所地、所在地或犯罪行為地等其中之一要屬本院管轄範圍, 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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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