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28號
ULDM,113,交易,228,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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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湘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0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湘眞於民國112年3月10日17時28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虎尾鎮 復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復興路與自強街口左轉時, 竟疏未注意而闖越紅燈左轉,適告訴人江曉雲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自強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 ,二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小腿擦挫 傷、胸壁挫傷、右手肘及右手腕挫傷、左膝挫傷等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和解 ,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有雲林縣○○鎮○○○○○000○○○○○000號調 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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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