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3號
MLDV,113,訴,63,2024041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蔡幸蓁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羅敬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 部)、同段154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25)及同段82 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段000巷00號、權 利範圍全部,以下合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惟其胞姐即 訴外人蔡幸蓉冒用原告之名義,在系爭房地之「土地登記申 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預告 登記同意書」上盜蓋原告之印鑑章,藉以謊稱原告同意將系 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預告登 記予被告,並由蔡幸蓉持上開文件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辦理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內 容如附表,下稱系爭預告登記),原告自始未同意辦理系爭 預告登記。而蔡幸蓉上開所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 訴字第572號、108年度訴字第539號、109年度訴字第9號判 決有罪確定;原告亦對被告提起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訴, 並經本院民事庭以108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原告勝訴在案, 足證原告主張上情為真,且系爭預告登記妨害原告對系爭房 地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房地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收件字 號:南地所資字第43780號)、預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



收件字號:南地所資字第43790號)、預告登記同意書、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72號、108年度訴字第539號、109年度 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7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2項規定: 「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 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 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 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 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準此,預告登記應經登記名義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預告 登記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具有從屬性,與被保全之 債權請求權同其命運,如被保全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時,預 告登記亦失其所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 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預告登記既為蔡幸蓉冒用原告 名義所辦理,原告就系爭預告登記無容忍之義務,亦無保全 之請求權存在,系爭預告登記並無依據。系爭預告登記顯然 妨害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行使,則原告本於所有權,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 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 銷系爭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登記標的 預告登記內容 1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⒈收件字號:106年5月19日南地所資字第43790號。 ⒉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被告。 ⒊內容:為保全㈠關於土地及建物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㈡關於土地及建物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⒋義務人:原告。 ⒌限制範圍:全部。 ⒍106年5月23日登記。 2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25) ⒈收件字號:106年5月19日南地所資字第43790號。 ⒉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被告。 ⒊內容:為保全㈠關於土地及建物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㈡關於土地及建物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⒋義務人:原告。 ⒌限制範圍:1000分之25。 ⒍106年5月23日登記。 3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⒈收件字號:106年5月19日南地所資字第43790號。 ⒉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被告。 ⒊內容:為保全㈠關於土地及建物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㈡關於土地及建物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⒋義務人:原告。 ⒌限制範圍:全部。 ⒍106年5月23日登記。

1/1頁


參考資料